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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後的婚前債務怎麼承擔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01W

民法典離婚後的婚前債務怎麼承擔

一、民法典離婚後的婚前債務怎麼承擔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一方借錢不還被起訴,可以執行夫妻共同住房嗎

首先,債權人起訴還錢,並申請執行借款人的住房,但是房子又屬於夫妻共同住房的,可以先確定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實踐中,以下情形中產生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1、一方婚前借款爲婚後夫妻共同生活產生的債務;

2、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3、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所以,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錢,一般會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即使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協議要求個人債務各自承擔,也只對內具有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