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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遷事件如何打官司?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5.56K

政府拆遷如何打官司,應當在拆遷過程中透過訴訟進行維權,在拆遷維權中,訴訟只是綜合維權策略中的一個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也不是維權的必經途徑。

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程序權利,拖延強拆的腳步;在民事訴訟中,提出的主張要得到法院支援,需要提出相應的證據,這些證據還要在開庭審理中經過對方當事人質證,法官認證屬實後才能作爲裁判依據。拆遷官司一般來說,是行政訴訟,應按行政訴訟的程序來辦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政府拆遷和開發商拆遷的區別

政府拆遷和開發商拆遷的區別,具體如下:

1、拆遷的主體不同。

商業拆遷的實施主體一般是開發商,土地儲備中心等非政府機構;而徵收的主體必須是政府,而且必須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像鄉政府、鎮政府不具有發佈徵收決定的資格,而行政級別爲省級的直轄市北京也不具備發佈徵收決定的資格。

2、拆遷的目的不同。

商業拆遷是盈利性開發,是一種有償平等交易,以達到雙贏的目的。而政府拆遷是以“公共利益”需要爲目的,非營利性,需要給被徵收人不低於原有生活水平的拆遷補償。

3、拆遷的範圍不同。

商業拆遷很多是針對一戶或是幾戶的房屋的徵收拆遷,特定性比較強;而政府徵收拆遷一般都是一個村或是一個區域,涉及範圍比較廣,且除了包含國有土地上及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拆遷,還包含集體土地及其土地上的房屋;其被拆遷的人數和範圍都要比商業拆遷寬很多。

4、拆遷的意願不同。

商業拆遷是居於開發商與被拆遷人在平等地位上的協商談判,在一致意見下達成的民商事合同;其特點是雙方自願、有償,交易價格可以不是市場價格;而政府拆遷是行政徵收方與被拆遷人簽訂行政合同,雖然也要遵循自願和平等協商的原則,但大部分被拆遷人並不會自願被拆。

5、申請徵地的標準不同。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必需經過國家徵收改變所有權開發商才能用;而政府拆遷是層層申請審批,達到徵地的標準、目的即可徵收。

6、拆遷的程序不同。

開發商在徵地前需持經批准的設計任務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或圖片,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政府徵地一般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行徵收。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7、拆遷的補償標準不同。

開發商拆遷一般是爲了盈利爲目的,是商業化的,而且法律行爲是平等主體間的,簽署的也是民事合同,所以拆遷補償是可以協商的;而政府拆遷,法律是有規定的,是由政府的一級開發單位進行,徵地拆遷的費用在審計局進行審計要按照市場價格給予被拆遷人足額補償。

8、拆遷救濟的方式不同。

商業拆遷簽訂的是民商事合同,所以,在商業拆遷中引發的糾紛,可進行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等手段解決;而政府拆遷是行政合同,救濟手段是複議,或提行政訴訟等;二者依據的法律和行爲手段都有所不同,被拆遷人要有所區分商業拆遷中引發的糾紛可進行仲裁、提出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但是政府拆遷發生糾紛是透過複議、退出行政訴訟等方式解決。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爲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六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爲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九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透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政府強制拆遷造成的損失應該如何處理

政府強制拆遷造成損失的被拆遷人的具體解決方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政府拆遷不簽字會怎麼樣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與房屋的所有權人簽訂的,如果戶員不是房屋所有權人的,不簽字是沒有影響的,如果戶員是所有權人之一的,沒人簽字協議是無效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拆遷補償不滿意拒簽字的,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徵收部門作出徵收決定後,被拆遷人不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搬遷的,徵收部門可以申請司法強拆。

拆遷協議需要雙方簽字才能生效,其法律特徵包含五點,具體如下:

1、屬於法律行爲。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爲。協議關係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係便不能成立;

2、法律平等性。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

(1)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3、合法必須性。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爲。所謂合法行爲,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爲。如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爲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託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檔案。凡違反法規規定,採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

4、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後,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5、雙務有償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協議的當事人依據協議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6、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

拆遷機構實施的拆遷行爲如果不是經由決定強制拆遷的行政機關授權或者是人民法院判決決定強制拆遷的執行的,都需要與被拆遷戶之間訂立拆遷協議,雙方需要在拆遷協議中明確約定拆遷安置辦法以及拆遷安置補償,還有就是拆遷補助以及搬遷補助等事項。

相關法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政府拆遷農村房子怎麼補償

政府拆遷農村房子的補償,具體如下:

1、政府拆遷農村房子補償安置依據。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檔案的記載爲準;如記載與實際不符的,除已依法確認的違章建築外,應以實際面積爲準;

2、政府拆遷農村房子補償計算標準:

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爲(房屋重置結合成新價+同地區新建商品房每平佔用面積的土地基價+價格補貼)*房屋面積。

3、政府拆遷農村房子補償的類型: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週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計算公式: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重新劃撥宅基地、提供安置房、貨幣補償等方式補償。

4、政府拆遷農村房子補償安置權益是否可以繼承:

(1)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時尚未死亡,而是在簽訂了補償協議以後死亡的,則情況有所不同,雙方雖簽訂了協議,協議也真實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種債的效力,在進行權屬登記前,因補償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權的效力;但是按原協議辦理權屬登記顯然又不可能,因爲原產權人已不能作爲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

(2)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滅失,所有權也不復存在;按民法典規定,繼承已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此時應先由繼承人辦理房產繼承手續,由繼承人與拆遷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再憑該協議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5、政府拆遷農村房子特別情況的處理:

(1)徵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檔案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徵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檔案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參照建房批准檔案內容補償,也可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2)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違法並應無償拆除的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徵地公告後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補償;

(4)同一拆遷範圍內,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的,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執行;被徵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如當地規定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執行的,從其規定。

相關法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爲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爲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徵收拆遷補償條例》

第二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政府規定拆遷怎麼賠償?

若您對政府的補償不滿意可以與開發商和政府再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以尋求法律救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該內容由 崔璵珠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政府拆遷事件如何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