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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遷戶口人數是有關係的嗎?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06W

政府拆遷戶口人數是有關係的嗎?

如果涉案拆遷的土地性質屬於集體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的法規、法律的規定,因爲涉及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安置補償,和戶口的人數有些關係。但是該項補償,在補償總額中所佔比例較小。主要的補償還是依據現有的土地和房屋的面積進行的。

如果涉案拆遷的土地性質屬於國有土地,那麼徵收拆遷補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令第590號,補償和戶口人數沒有關係

政府拆遷戶口人數是有關係的嗎?

專利發明人人數有上限嗎?

一、法律規範對專利發明人人數有限制性規定嗎?

《專利法》是專門用來調整專利有關的法律關係的規範,在《專利法》中沒有明確的說明專利發明人的人數問題,根據“法不禁止則自由”的原則,在民法領域,一般認爲在沒有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做出的行爲都是法律允許的。所以,專利發明人的人數是沒有限制的。

二、專利發明人的相關問題

1、專利發明人的認定。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爲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性工作的人,例如試驗員、描圖員、機械加工人員等,均不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其中,發明人是指發明的完成人;設計人是指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完成人。

(1)發明人或設計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集體或課題組。發明創造是智力勞動的結果。發明創造活動是一種事實行爲,不受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因此,無論從事發明創造的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只要他完成了發明創造,就應認定爲發明人或設計人。

(2)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包括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和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兩類。非職專利權務發明創造,是指既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沒有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

(3)如果一項非職務發明創造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明人、設計人共同完成的,則完成發明創造的人稱之爲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共同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取得的專利權歸全體共有人共同所有。

2、專利發明人可以獲得的獎勵。

《專利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專利法》第七十八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爲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爲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偵查人員人數是怎麼規定的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鎮政府有行政處罰權嗎?

鎮政府沒有行政處罰權。

《行政處罰法》第20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爲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或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依法委託,不得享有、行使行政處罰管轄權。

鄉政府擁有行政處罰權嗎?

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爲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鄉鎮人民政府不是行政執法主體,因此,不享有行政處罰權。

非法聚衆的定義人數,聚餐的定義人數

非法集會沒有人數的限制,行爲人舉行集會時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均構成非法集會。

根據《刑法》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該內容由 蔣小松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