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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在勞動合同法的權利和作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57W

【勞動合同制度的作用】工會在勞動合同法的權利和作用 以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和貫徹實施爲契機,工會將爲我國和諧勞動關係的構建做出更多的貢獻 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權利的性質特徵 勞動合同法是一部由勞動者個人作爲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作爲法人之間確立和實現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 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個別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制度最重要的內容是要明確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勞動合同法在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側重維護處於弱勢地位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實現雙方之間力量和利益的平衡。 概括地說,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的權利有四個基本特徵:工會的權利來自於勞動者一方的授權;工會的權利與勞動者的利益相關;工會的權利屬於以勞動關係內部平衡爲目的的勞資自治協調機制;工會的權利覆蓋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全過程。工會這種間接代表性質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一章總則的三項與工會相關的法條之中。 勞動合同法中體現的工會基本權利 勞動合同法總則中突出體現了工會代表勞動者集體勞權的三項基本權利。 一是在市場經濟中實現勞動者核心利益的勞動力價格、工資等的協商契約權。集體協商是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訂立集體合同爲目的,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協商談判的過程。勞動合同法專門就歸屬於工會要約權利的集體合同作出特別規定。 二是在勞動關係中處於關鍵位置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參與共決權。勞動合同法抓住了調整和平衡個別勞動關係的關鍵,填補了勞動法的空白和超越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工會參與共決規章制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三是在勞動合同制度中透過對法律政策的參與介入實現的干預糾正權。勞動合同關係,只是以個人契約的形式,奠定勞動者個人勞動權利的基礎。市場經濟勞動關係發展的實踐證明,沒有工會的干預和介入,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勞動者權益就無法充分實現,而工會的干預和介入,是透過與政府勞動管理部門、企業代表共同形成的三方機制加以實現的。 工會在勞動關係中的五項基本作用 由於勞動合同法明確了工會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和實現勞動合同關係中的權利,也就爲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的作用提供了依據。工會的這些作用表現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五個方面。 一是對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權益認定,工會發揮的是指導作用。勞動合同關係的產生,以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爲前提。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之時最迫切的需要,就是對自身權益的明確認定。爲此,勞動合同法要求“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透過工會組織的幫助指導,避免勞動者個人在無法明確認定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籤訂勞動合同。 二是對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利益訴求,工會發揮的是表達作用。工會組織就是將勞動者個人的利益訴求集中概括起來,透過合法的組織渠道溝通協商,充分地表達出來,反映勞動者的意願和呼聲,尤其是在用人單位採取某些方式處理勞動關係,可能危害到勞動者利益之時。如“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三是對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利益實現,工會發揮的是維護作用。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在勞動合同法的工會條款中,處處體現了這一點。“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四是對於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強勢地位,工會發揮的是制約作用。勞動力市場上的勞動力供大於求,以及改革開放以來強化管理權力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益的改革思路確立了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中的強勢地位,如果不能發揮工會的制約作用,勞動關係的失衡就會更加嚴重。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權益,僅憑勞動者個人的力量無法得到保障。勞動合同法據此強化了工會透過集體合同制度發揮的制約作用。 五是對於政府部門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執法監督,工會發揮的是協助作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屬於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權。但是,單靠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執法,顯然無法有效制止用人單位的違法侵權行爲。因此,充分發揮工會組織覆蓋面廣,直接接觸勞動者多的優勢,加強工會的羣衆性執法監督,是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要求。 工會在集體合同中的主導作用 勞動合同法以特別規定的方式,對工會發揮主導作用的集體合同制度作了專門的法律規定。工會在集體合同中的主導作用表現在要約、協商、簽訂、履行、檢查監督、糾紛處理等各個方面。 集體合同有以下特徵:第一,集體合同的簽約人是受委託的代表人。第二,集體合同是最低勞動標準的合同。第三,集體合同規定企業承擔的義務都具有法律性質,企業不履行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集體合同是要式合同。集體合同要以書面形式簽訂,並經主管機關登記備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集體合同是調整勞動關係的。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着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合同的主體不同;合同的內容不同;使用範圍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集體合同需要實現的勞動者權利的內容往往是具體的,因此,勞動合同法作出了有關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在我國勞資矛盾更爲突出,勞動關係更爲不平衡,勞動者權益受侵害更多的建築業、採礦業和餐飲服務業,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擴大了工會集體勞權的代表範圍,透過行業或區域集體協商及簽訂集體合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具有法律效力。職工授權工會與企業一方簽訂的集體合同一經生效,對用人單位和本企業的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如果是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於集體合同所涉及的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雙方的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權利和作用的實現條件 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的權利和作用的實現條件,既有工會自身的,也有工會外部的。勞動合同法以國家立法的形式,把我國工會推到了調整和平衡勞動關係的前沿,工會的權利和作用能否充分實現,已經成爲勞動合同法能否充分貫徹落實的重要因素之一。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要承擔社會責任,政府部門要承擔社會責任,工會也同樣要承擔社會責任。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的權利和作用,也就是它對所代表的勞動者應負的社會責任。顯然,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加重了對工會組織的責任要求。工會如何承擔對勞動者應負的維權職責,其自身的條件在於:要有廣覆蓋的完善的組織體系和組織機構,有敢於對勞動者承擔責任的工會領導人,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效的維權機制,最關鍵的是工會的法律主體地位必須明確,不能依附於用人單位。只有如此,工會才能切實履行勞動合同法賦予的權利,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良好的工會外部條件也是必不可少的。這些條件包括,黨和政府正確的執政理念和對工會發揮作用的支援,社會輿論的配合,法律制度的嚴格執行和賦予工會制約平衡勞動關係更強有力的手段

工會在勞動合同法的權利和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