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勞動仲裁裁決結果出來後,若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可透過調解進行處理。調解可以在勞動仲裁機構的指導下進行,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若調解未能達成一致,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五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透過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調解協議應當達成書面形式。調解協議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不同意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