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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前債務離婚後是否應該共同承擔責任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5.32K

民法典婚前債務離婚後是否應該共同承擔責任

婚前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離婚後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爲婚後或已成爲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