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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進行調查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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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條文: 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修改爲:“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詢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   第十六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進行調查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