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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支票的有效期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74W

現金支票的有效期

現金支票有效期是10個自然日,從簽發支票的翌日開始算起,6.23開的支票,7.3是最後一天向銀行作提示付款。現金支票指的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現金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在銀行開立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存款帳戶的單位和個人,對符合《銀行帳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現金支票,委託開戶銀行支付現金。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現金支票只能在出票人開戶銀行支取現金。現金支票是一種最基本的支付結算業務品種。

由於支票是代替現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較短。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中國現金管理制度和結算辦法規定,在銀行開戶的各國營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只能在允許使用現金的範圍內使用現金支票,並應寫明款項用途,接受銀行的監督。現金支票不可用於轉賬。已簽發的現金支票遺失,可向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支付的,銀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