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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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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費用由誰承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土地補償費的合法所有者,根據法律規定,該組織應將補償費平均分配給所有成員。補償費的分配可以用於開辦集體企業、公益建設,也可以分配給被徵用土地的村民。同時,安置補助費歸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所有,青苗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附着物權利人所有。以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後按照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土地是農民使用的直接發放給農民,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直接發放給集體經濟組織。

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於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徵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徵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徵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徵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係。

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由集體分配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歸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所有,青苗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附着物權利人所有。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附着物權利人所有,青苗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根據情況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安置單位,或直接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根據法律規定,村集體依法對徵地補償款進行合法處理,分配決議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

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