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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所需條件是什麼?|國企改革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64W

國企改革:解除勞動關係所需條件是什麼?

國企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包括:試用期不符合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且影響工作任務、勞動合同無效、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國企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如下: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拓展延伸

國企改革: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程序和保障措施

在國企改革中,勞動合同終止涉及一系列法律程序和保障措施。首先,根據勞動法和相關規定,僱主需要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經過書面通知、與勞動者協商等程序。其次,勞動者享有合法權益保護,包括合理的經濟賠償、社會保險待遇等。同時,國家也提供了相應的法律援助機構,爲勞動者提供法律諮詢和維權支援。此外,國企改革過程中,還應加強對勞動者再就業的培訓和幫助,確保他們能夠順利轉崗或獲得其他就業機會。綜上所述,國企改革中勞動合同終止必須遵循法定程序,並採取相應的保障措施,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結語

在國企改革中,解除勞動關係必須遵循一系列法律程序和保障措施,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且拒不改正、勞動合同因特定情形無效、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下,國企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僱主需遵守法定程序,勞動者享有合法權益保護,並可獲得法律援助。此外,國企應加強對勞動者再就業的培訓和幫助,確保他們能夠順利轉崗或獲得其他就業機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