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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違約怎麼處理?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92W

租賃房違約怎麼處理?

租房違約可以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在合同規定期限內,承租人或者出租人違約的,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相應的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額根據合同制定的違約金額支付

根據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一、一般什麼情況下私房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以下情況下私房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房子轉租給別人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拖欠房款累計滿6個月的等。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二、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所謂協議解除,即是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對於房屋、租金以及其他內容已經沒有了爭議,選擇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不過這是雙方協議解除,而非單方解除。所謂法定解除,即只要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況,那麼當事人就可以不經另一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所以說,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租房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符合了法定情況,就能單方解除租房合同。法律規定可以單方解除租房的合同如下:

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如房屋無法供人正常居住,或者出租人並非所有權人且未獲授權出租的,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此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爲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4、《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Tags:違約 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