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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何處理婚前購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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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何處理婚前購房財產?

婚前購房離婚後的分割原則及實際操作。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贈與,除非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需另行起訴解決所有權歸屬。共同出資購房應在辦理所有權證的同時辦理共有權證,並保留交費憑據。婚前購房性質認定及分割根據具體情況而異。

法律分析

一、婚前購房離婚後該如何分割

1、婚前付清購房款的房屋分割

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於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2、對父母出資爲子女購房的房屋分割

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屋分割

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於支付方個人財產;該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二、離婚時怎麼分割一方的婚前購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根據該條款可以看出,法律已經對此作出了明確的約定,即結婚前,父母出資爲女子購置的房屋,應當認爲系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如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則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列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權後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如婚前由婚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的,在辦理房產所有憑證時應當屬夫妻雙方的名字,即在辦理所有權證的同時辦理共有權證,以明示另一方的共有權利。並且在出資買房時注意留下各自的交費憑據,必要時可以請公證部門或法律服務機構予以公證或者見證,以避免日後出現此項糾紛。

婚前購房有可能是一方在婚前貸款購房或全額購房,也有可能是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在不同的情況下,對婚前房產的性質認定不同,那麼實際的分割也就不同。

結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婚前購房的分割涉及多種情況和財產性質的認定。對於婚前付清購房款的房屋,屬於購買方的個人財產;對於父母出資購房的房屋,應根據父母的明確意願進行分割;對於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屋,則涉及到房屋權利和責任的分配。在離婚時,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決房屋的使用權,對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不作出判決。婚前購房涉及複雜的財產分割問題,建議在購房時留下相關憑據,並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避免日後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關係 第一節 夫妻關係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