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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可以是無罪釋放?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67W

刑事訴訟法對無罪釋放的使用情形進行了規定,包括被拘留人不構成犯罪、逮捕後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認定不構成犯罪等情況,必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時,如果被告人在押,應立即釋放。

法律分析

一、刑事訴訟法無罪釋放的使用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

(1)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爲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爲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二、刑事訴訟法無罪釋放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四條逮捕後的處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三條撤銷案件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六十條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執行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

結語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罪釋放的情況包括:公安機關訊問發現不構成犯罪的被拘留人必須立即釋放;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訊問發現不構成犯罪的被逮捕人必須立即釋放;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爲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立即釋放在押被告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作出無罪判決並立即釋放在押被告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94、163、260條的相關規定,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時,在宣判後應立即釋放被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五節 死刑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七節 假釋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罰的執行 第四節 減刑、假釋 第三十一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的減爲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條件的,二年期滿時,所在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後,提請進階人民法院裁定。

哪些情況下可以是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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