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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的決怎麼寫的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46W
1. 決定和決議有什麼區別

決定和決議的區別如下:

決定的決怎麼寫的

1、從製作程序上區分

“決議”須經某一級機關或組織機構的法定會議對某一議題進行集體討論,由法定多數表決透過,然後形成正式檔案,並以會議的名義公佈。

而“決定”卻不一定經過法定會議討論透過的程序。它既可以是某種會議討論研究的成果,形成正式檔案予以公佈,也可由各級領導機關直接製作並予以公佈。

因此,可以認定,凡未經有關法定會議討論透過這一程序,而是以領導機關的名義發佈的議決性檔案,就只能使用“決定”。

2、從作用上區分

“決議”一律要求下級機關執行。而“決定”只有“部署性決定”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宣告性決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

3、從內容上區分

(1)在會議討論透過的前提下,凡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權力,強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的,用“決定”。若只是簡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履行法律程序,指導有關部門遵照辦理的,用“決議”。

(2)由會議或領導機關直接制定發佈行政法規,用“決定”。由會議審議批准某項議案、重要報告、法規,用“決議”,所審議批准的條文作爲“決議”的附件。

(3)授予榮譽稱號或給予處分,用“決定”。審議機構成立或撤銷,用“決議”。

4.從寫法上區分

公佈性決議、批准性決議一般寫得比較簡要、籠統。闡述性決議除指出指令性意見外,還要對決議事項本身的有關問題作若干必要的論述或說明,即作一些理論上的闡述。

“決定”的寫法與“決議”大不相同,它不多說理論上的道理,而往往着重提出開展某項工作的步驟、措施、要求等。“決定”要求寫得明確、具體一些,措施也更落實,行政約束力強,可以直接成爲下級機關行動的準則。

而“決議”往往寫得比較概括,原則性條文多,下級機關在貫徹執行時,多數還要根據“決議”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或實施措施。

擴展資料:

決定的分類:

1、法規性決定。用於發佈權力機關制定、修訂或試行的法律檔案以及由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如《X X 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的決定》。

2、指揮性決定。用於對某個問題、某種事項、某種行動進行決策性的指揮部署,如《X X 市政府關於加快全市工業發展的決定》。

3、獎懲性決定。用於表彰或處分有關的單位或個人,如《關於表彰2009年度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決定》。

4、變更性決定。用於變更機構人事安排或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如《**關於撤銷X X 同志X X 省省長職務的決定》。

決議的分類:

決議一般分爲公佈性決議、批准性決議和闡述性決議三種類型。

公佈性決議是爲公佈某種法規、提案而寫作的決議;批准性決議是爲肯定或否定某種議案的檔案;闡述性決議是對某些重大結論的具體內容加以展開闡述的檔案。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決定

百度百科——決議

2. 公文裏決定和決議有什麼區別

決議是指黨的領導機關就重要事項,經會議討論透過其決策,並要求進行貫徹執行的重要指導性公文。一般具有權威性和指導性。也是某些企業的公文之一。決定是黨政領導機關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決策、安排和規定的指導性、指揮性公務文書。 在實際運用中,還應對“決議”和“決定”做以下區分:

1.從製作程序上區分

“決議”須經某一級機關或組織機構的法定會議對某一議題進行集體討論,由法定多數表決透過,然後形成正式檔案,並以會議的名義公佈。而“決定”卻不一定經過法定會議討論透過的程序。它既可以是某種會議討論研究的成果,形成正式檔案予以公佈,也可由各級領導機關直接製作並予以公佈。

因此,可以認定,凡未經有關法定會議討論透過這一程序,而是以領導機關的名義發佈的議決性檔案,就只能使用“決定”。

2.從作用上區分

“決議”一律要求下級機關執行。而“決定”只有“部署性決定”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宣告性決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

3.從內容上區分

①在會議討論透過的前提下,凡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權力,強制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的,用“決定”。若只是簡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履行法律程序,指導有關部門遵照辦理的,用“決議”。

②由會議或領導機關直接制定發佈行政法規,用“決定”。由會議審議批准某項議案、重要報告、法規,用“決議”,所審議批准的條文作爲“決議”的附件。

③授予榮譽稱號或給予處分,用“決定”。審議機構成立或撤銷,用“決議”。

4.從寫法上區分

公佈性決議、批准性決議一般寫得比較簡要、籠統。闡述性決議除指出指令性意見外,還要對決議事項本身的有關問題作若干必要的論述或說明,即作一些理論上的闡述。

“決定”的寫法與“決議”大不相同,它不多說理論上的道理,而往往着重提出開展某項工作的步驟、措施、要求等。“決定”要求寫得明確、具體一些,措施也更落實,行政約束力強,可以直接成爲下級機關行動的準則。而“決議”往往寫得比較概括,原則性條文多,下級機關在貫徹執行時,多數還要根據“決議”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或實施措施。

3. 決議和決定的區別

裁定與判決的區別- -

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2、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律,對審理終結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案件,就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者就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的決定,民事判決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判決書。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執行的過程中,爲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發生的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民事裁定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雖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決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民事裁定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而民事判決解決的則是訴訟中的實體問題。

2、民事裁定所依據的是程序法,民事判決所依據的是實體法。

3、裁定可以在訴訟的過程中作出,而判決一般只能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 也就是說大部分裁定是不準上訴的,因此可以是口頭的。 民事決定,指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中的特殊事項依法作出的權威性判定。人民法院適用民事決定處置特殊事項時,可以視情況選用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民事決定依法一律不準上訴。

一般判決是指法院對案件實體問題的判定,影響的是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如離婚,合同是否有效,所定罪名及所判的刑罰,民事侵權與否的認定,賠償數額的確定等,都直接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產生了影響,使用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案件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影響的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涉及實體問題,如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撤銷判決,財產保全等,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無影響,但直接影響了訴訟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應該使用裁定。

根據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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