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的戶主應登記爲第一人,選填“戶主”。如果戶主的配偶也在本戶登記,應登記爲第二人,選填“配偶”,然後再登記該戶的其他成員;如果戶主沒有配偶,或戶主配偶不在本戶登記,第二人登記本戶其他成員。
在登記集體戶時,任選一人登記爲戶主,選填“戶主”,本戶其他成員與戶主關係一律登記爲其他,選填“其他”。普查員登記普查短表時,應先填寫住戶項目,再逐人填寫個人項目。填寫按人登記的項目時,第一人應填戶主,然後填戶主的配偶和其他關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