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學習教育 IT科技 金融知識 旅遊規劃 生活小知識 家鄉美食 養生小知識 健身運動 美容百科 遊戲知識 綜合知識
當前位置:趣知科普吧 > 綜合知識 > 

法律關於彩禮的規定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9.78K

法律關於彩禮的規定

彩禮錢法律規定如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小編還爲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彩禮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二、《最高人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三、《最高人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四、《最高人民關於人民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五、彩禮作爲附條件的贈與,也適用《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彩禮法律新規定

有關彩禮的法律規定是法律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返還彩禮的情形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後兩項應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彩禮法律新規定

《民法典》對彩禮新法律規定如下:

民法典中並沒有關於彩禮的明確規定。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因此,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範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二、彩禮返還有哪些條件

司法實踐中,彩禮糾紛案件的處理,對於應該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三、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爲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爲用於共同生活。因爲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故而結合全文的敘述就可以得知,《民法典》對彩禮新法律規定內容爲:《民法典》對彩禮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規定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買賣婚姻以及包辦婚姻。

民法典對結婚彩禮的規定

《民法典》中並並沒有關於彩禮的明確規定。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因此,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範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一,彩禮實質上是爲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特殊約定,彩禮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纔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二,彩禮返還有哪些條件?司法實踐中,彩禮糾紛案件的處理,對於應該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返還彩禮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於談婚論嫁的狀態。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Tags:彩禮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