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的納稅人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
1.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爲納稅人;產權屬於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爲納稅人。
2.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爲納稅人。[提示]房產出租的,房產產權所有人(出租人)爲納稅人。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爲納稅人。
4.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爲納稅人。
5.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納稅單位和個人)代爲繳納房產稅。
6.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徵收範圍
(1)房產稅的徵收範圍爲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的房屋。
(2)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稅的徵稅對象。
(3)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產稅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該內容由 蘇湖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