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對納稅人在辦理手續前,即已經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第十九條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