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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法院可不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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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法院可不可以調解

法律分析:法院調解,是指對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主持下,訴訟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以終結訴訟活動的一種結案方式。經濟糾紛透過訴訟解決的,法院一般會在開庭審理前進行調解,法院進行調解時,如果雙方同意調解的,法院不會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調解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