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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起訴標準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61W

經濟糾紛起訴標準

法律主觀:

經濟糾紛主要解決方式 訴訟 一、經濟訴訟概述 (一)經濟訴訟的概念和任務 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經濟糾紛當事人和其他 訴訟參與人 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 經濟糾紛案件 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法律關係的總和。 經濟訴訟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確認經濟權利義務關係,制裁經濟違法行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經濟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二)經濟訴訟的主體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爲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着決定性作用。 2、 訴訟當事人 經濟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經濟權益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經濟 權益受到侵害 或者與他人發生經濟權益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訴稱侵害了原告合法經濟權益或與原告發生經濟權益爭議而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即原、被告所爭議的經濟實體權利,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第三人可分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當事人作爲經濟訴訟的主體,其訴訟行爲對經濟訴訟有重大影響。

法律客觀: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