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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督撫制度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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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督撫制度有什麼作用

1、在中國古代地方監察制度史上,明清督撫制度有着極爲重要的地位。督撫監察權行使的規範性以及督撫監察權的監督與制約的嚴密,對保持地方穩定、維護中央集權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

2、明太祖吸取歷朝治亂經驗教訓,非常重視監察制度的作用。洪武九年(1376年)廢除明初沿用元代的權力過大且對中央集權造成威脅的行中書省,借鑑宋朝的路級行政機構分權並立的機構設定模式,將各省的行政機構一分爲三。設承宣布政使司管民政財政,設都指揮使司管軍政,設提刑按察使司管司法和監察。三司並存,不相統屬,獨立行使各自權力,相互制衡。以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凡省內重大事務則須由三司共同議定,經朝廷批准後加以執行,這與宋代的地方最高政府無單一行政長官,設定安撫使司(帥司)、轉運使司(漕司)、提點刑獄使司(憲司)、提舉常平使司(倉司),四司分立、各負其責、互監互察的機構設定頗爲相近。不同之處在於將宋代地方最高監察權由漕司、倉司、憲司三司分領改爲由提刑按察使行使,地方監察權更爲集中和獨立,強化了地方監察權。但省級三司之間互不統屬,遇有重大事務,各司之間協調不易,難以決斷,影響施政效率。爲了解決這一問題,總督巡撫制度遂逐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