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勞動糾紛調解
申請調解是當事人表明自己希望透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的意思表示。申請調解是勞動爭議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限制和剝奪。《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申請人必須與勞動爭議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所發生的爭議在調解委員會調解範圍之內,勞動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