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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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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享有各自的權利。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在勞動關係執行中,勞動者按勞動合同約定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管理,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爲勞動者提供安全衛生等勞動條件,都是勞動合同的履行行爲。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條款對方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遵照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但是勞動者有權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