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的起始日期和後面簽訂合同的時間可能是一致,也可以不一致。這取決於合同是何時簽訂的。
按《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在用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該條同時規定了“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合同起始日期和試用期均應從用工之日起算。
民法典規定合同訂立的內容有哪些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合同簽訂時間怎麼規定
確定合同簽訂的日期具體有:如果合同是以邀約、承諾的方式訂立的,那麼承諾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當事人雙方採用信件、數據等形式訂立合同,是該合同成立的時間;訂立合同在簽字蓋章之前,一方履行主要義務,並且對方接受的,是該合同成立的時間;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訂立合同,並且對方接受的,是該合同成立的時間;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是該合同成立的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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