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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雙方是都要還嗎|婚姻期間一方的借款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71W

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償還,包括用於共同生活消耗的借款。但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權主張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分析

一方借款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消耗了,那麼離婚時就需要夫妻共同償還,因爲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拓展延伸

婚姻期間一方的借款,離婚後雙方是否共同承擔債務責任?

在婚姻期間,一方的借款是否離婚後雙方共同承擔債務責任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的。通常情況下,婚姻期間產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雙方都有責任還款。然而,如果借款是以個人名義進行的,並且在離婚後沒有約定共同承擔債務,那麼另一方可能不需要承擔該債務。此外,法院可能會根據離婚案件中的具體情況做出裁決,決定債務責任的分配。因此,建議在婚姻期間借款時,應當明確約定債務責任,並在離婚時諮詢專業律師以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和可能的影響。

結語

在婚姻關係中,借款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一般而言,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償還。然而,如果借款是以個人名義進行且在離婚後沒有約定共同承擔債務,另一方可能不需要承擔該債務。離婚案件中,法院會依據具體情況做出裁決,分配債務責任。因此,在婚姻期間借款時,建議明確約定債務責任,並在離婚時諮詢專業律師,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和可能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期間一方的借款,離婚後雙方是都要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