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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內的借條離婚後會有效嗎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47W

婚姻關係內的借條離婚後會有效嗎

婚內借條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互相寫的欠條,就是夫妻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有效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1、如果僅有一張借條但並未實際發生借款事實,那麼借款行爲就不屬實,此時債權一方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2、如果夫妻一方寫了借條並且取得借條確定的款項,但是該筆款項實際上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沒有將該款項用於個人用途,在這樣的情況下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係”就是不復存在的。

3、如果借款用於借方的個人事務,那麼夫妻之間就形成了有效地債權債務關係。

一、欠條和借條哪個更管用

借條和欠條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們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借條對應的法律關係是借貸關係,就是一方借錢給另一方;欠條對應的法律關係比較多,可以是欠貨款、分紅、投資款等各種情況,總的來說是一方拖欠另一方債務。兩者完全不同性質。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總要向法官陳述一下欠條基於形成的事實(如買賣業務的事實,這是貨款的訴求賴以成立的基礎和依據),以說明欠條的來由並博得法官的採信。這種對事實的主動陳述是人之常情,屬於一般的常識性的東西(從法理的意義上講,這是附隨於一項訴訟請求之提起的主張責任),如果對方當事人對此事實主張有異議(包括否認、抗辯等),特別是作出直接或間接否認的意思表示時,這時光憑欠條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證明的結果。原告爲了確保勝訴,往往還會進一步舉證(如提供買賣業務關係的送貨單、發票等)以說明其所主張的事實經過(或特定的法律關係)的存在。這時,原告在訴訟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而借條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實所形成,反映了當事人雙方特定的借款法律關係,並進而反映當事人雙方基於借款的法律關係和事實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項的債權債務關係的事實。透過借條本身往往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具體法律關係和事實,原告一般無需再過多解釋具體的法律關係,只需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行,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從而方便法官確認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實踐中有人認爲借條的效力要大於欠條的效力,主要就是基於這個原因。

二、夫妻之間寫借條有效麼

夫妻之間寫借條是否有效要視情況而定。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一方的婚前財產,則存在效力,如果夫妻雙方的其中一方,寫了借條,借條內容寫明這項借條上的款項就是雙方對價所購置的部分財產,這份所購置的財產,並且雙方來行使權力,如經營權,使用權,租賃權等,但是所購的財產並沒有得到公平的對待,沒有得到自己應該具有的權利,則無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