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到現場沒動手是否構成犯罪,一般情況下認爲只要是在場參與的,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行爲人爲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認定爲“尋釁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