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尋釁滋事的,最高刑期爲五年有期徒刑,十年後不再起訴。聚衆多次尋釁滋事,最高刑爲十年有期徒刑,因此,十五年後不再追訴。當然,這個結論是基於沒有時效中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五年有期徒刑;
2、法定最高刑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十年有期徒刑;
3、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十五年有期徒刑;
4、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二十年後認爲必須起訴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