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評審業務是
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下列商標評審案件。
(一)駁回複審: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複審的案件。
(二)不予註冊複審: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複審的案件。
(三)商標無效宣告:第四十四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四)商標無效宣告複審:不服商評委對商標無效宣告裁定的,已發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複審。
(五)撤銷商標複審: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註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複審的案件。
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