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擔保期限,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一)、我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