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2、有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交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主要義務。投保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可以向保險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於合同成立時支付首期保險費,並按期支付其餘各期保險費。若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投保人與保險公司未達成合同復效協議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3、保險事故發生後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4、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對象危險程度增加的義務。
5、保險事故發生時,有積極主動採取措施進行搶救,防止或減少保險對象損失的義務。
6、保險事故發生後,有提供有關證明的義務。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7、有維護保險對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