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表現形式如下:
1、採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爲;
2、商業賄賂行爲;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爲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爲;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爲;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爲;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爲;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爲。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爲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