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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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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如何計算

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地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爲準。無房地產權證的,以相關批准檔案記載的建築面積爲準,實際建築面積小於相關批准檔案記載的建築面積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爲準。相關批准檔案未記載建築面積,或者雖無批准檔案但在1981年以前已經建造用於居住的房屋,以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實地丈量的建築面積爲準。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爲準。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憑證所記載的建築面積爲準;租用公房憑證記載的是居住面積的,按下面所列的換算係數計算建築面積:公寓2.06、獨立住宅1.83、新裏住宅1.82、新工房(有電梯、成套)2.00、新工房(無電梯、成套)1.98、新工房(無電梯、不成套)1.94、“兩萬戶”新工房1.65、舊裏住宅1.54、簡屋1.25。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租用公房憑證中已有記載的,用於居住並已計算收取租金的閣樓,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實際居住面積的一半及上述規定的換算係數計算建築面積。其他情形的閣樓,不計算建築面積。

一、拆遷賠償費用的標準是怎麼計算的

關天房屋拆遷的安置標準的具體規定如下:房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履行安置義務,是爲了保障被拆遷人因拆遷行爲而造成的損失得到相應的補償。被拆遷人不應該、也無權乘拆遷之機爲改善自己的工作、生活條件而侵犯拆遷人的利益。因此,確定房屋拆遷安置標準的基本原則是拆除多少,安置多少。

一般情況下,城市房屋拆遷分住宅和非住宅確定安置標準。拆除非住宅房屋(如商業、辦公、旅館、工業用房等),拆遷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安置,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房屋產權證註明的建築面積爲準。如果被拆遷人確實因工作需要,希望結合拆遷增加房屋面積,應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解決,一般分情況處理。

(1)公有非住宅,如糧、煤、理髮、飲食店、集貿市場以及文教、衛生等具有區域功能的與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或事業性單位房屋,應按規劃要求就近安置;對環境有污染的企業,應按城市規劃的要求異地安置。

(2)私有非住宅。對拆遷原所有人自己依法營業並以此爲主要生活來源的,應以原建築面積,並適合於營業的房屋對原所有人進行安置;經批准利用私有住宅改爲非住宅用房的,其安置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出租給他人使用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根據各地方拆遷辦法具體規定辦理。

(3)原使用人經房地產管理機關批准,將公有住宅改爲非住宅的,拆遷時按住宅安置;擅自將公有住宅改爲非住宅或轉租給他人的,應將改爲非住宅或轉租部分的房屋面積從承租總面積中扣除,不作爲安置依據。

(4)利用臨時建築、違章建築從事經營的使用人應在公佈的期限內自行拆除,對於非法承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人不予安置。

拆除的住宅房屋,其安置房面積的計算,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按被拆除住宅的建築面積計算,也可以按其使用面積或居住面積計算。

由於目前我國城市居民的房屋居住條件還處於較低水平,特別是舊城區居住的市民。爲解決居民的住房困難,提高居民的居住條件,可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同時,爲鼓勵被拆遷人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也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由於在城市房屋建設中,新建房屋用以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時,兩者之間的房屋面積、套型不可能完全機上,在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積安置的原則下,安置面積與拆除房屋的差數一般掌握在一個自然間以內。以上是對房屋拆遷安置標準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