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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的成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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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的成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1.醫療行爲的合理性標準

在法理上,對醫療過錯的認定分爲醫學標準、醫療技術標準和醫療行爲標準。所謂的醫學標準是指在現時條件下臨牀實踐中的醫學科學的基本原理,具體而言,是指臨牀醫學教材上的醫學原理,而不是醫學雜誌上的論文;所謂醫療技術標準是指醫務人員在進行醫療活動時應遵循的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醫療理論和醫療技術往往會存在一些差異,某些醫學知識在理論上是合理的,但是在實踐上不一定具有可操作性。醫療技術應以中華醫學會提出的且已被臨牀廣泛採用的診療技術爲依據。這些技術規範要求具有不同的技術職稱和相應崗位的醫師牢牢掌握,否則,就被視爲是一種過錯。因爲這些醫療技術就是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等帶有明顯的科學性和專業性的技術規則,醫師不具備這些技術或違背這些技術就會導致誤診、誤治等不良情況的發生;所謂醫療行爲標準是醫務人員在進行診療護理時應遵守的

2.醫療水平的地域性

隨着醫學科技的發展,新的診療技術不斷涌現,這要求醫務人員不斷的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然而,由於經濟和地域等諸多因素,先進的醫療技術不可能在各地以相同的速度予以普及,造成各地區接受醫學新資訊的質和量存在很大差異,這在我國尤爲明顯,特別是在我國的一些偏遠農村,許多醫務工作者由於受客觀條件的限制,對現代醫療技術知之甚少。因此,在認定醫療過錯時,必須考慮到這種地區差異,適用不同的參照標準。具體來說,應以醫務人員是否達到了當地其他具有相似教育背景並掌握着類似醫療技術水平的醫務人員對同類病例所採取的普遍的職業標準爲依據。但是,地區差異也不應成爲落後地區醫務人員。

法律依據:《最高法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對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進行認定,可以綜合考慮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當地的醫療水平、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

第二十二條缺陷醫療產品與醫療機構的過錯診療行爲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與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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