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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買合同怎麼寫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3.07W
1.農村土地賣買合同怎麼寫

農村土地是禁止買賣的,任何買賣土地的行爲都是違法行爲。

土地買買合同怎麼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土地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土地,但同時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爲依法懲處破壞土地資源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數量標準的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判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農村土地買賣合同怎麼寫

現行關於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於城市,專門關於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一個也沒有。涉及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性檔案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批覆。在這個批覆裏,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是:如果農村房屋的買賣雙方已經實際交付了房屋和全部價款,買賣關係有效,人民法院應予保護 農村土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原則上不許買賣,但是在村民之間買賣行爲近年來逐漸增多,但是一般就是村委會認可不辦手續。如果是城裏人購買農村住房是不允許的,你買了沒人管就是了,你辦不了手續。當然上述農村是指真農村,如果是城中村等在城鎮規劃區內的另當別論。 農村房屋買賣:雙方首先要協議好買賣價格,並以書面形式體現買賣價格;接着到建設局辦理房產證的過戶;如果農村房屋沒辦房產證的話,那麼你就可以直接到當地的國土資源局辦理過戶手續。過戶應繳納的項目爲10%的土地收益,0.6%的土地使用交易服務費,每宗55元的證費。如果你沒有辦理房產證,那麼你在國土資源局還應繳納3%的契稅費。手續辦理完整後,大約一個月左右你就可以到國土資源局領取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證並給本證貼上一張五元錢的印花稅即可啦!辦理農村房屋買賣的手續就以上我所寫的,其他有你不懂之處的,你可到當地國土資源局諮詢

滿意請採納。

3.農村土地買賣合同要怎麼寫

合同作爲一種民事法律行爲,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現在由於農村的大量勞動力轉移到城鎮當中,農村很多的土地慢慢荒廢閒置,這時候土地所有人是可以對其進行永久的轉讓。土地轉讓合同屬於普通的民事合同,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或者是脅迫情形,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土地轉讓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土地轉讓的主要目的意義,然後合同可以分條列舉: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轉讓土地的性質、土地的面積、土地的具體地理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狀況、土地轉讓的協商價格、轉讓方使用情況、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可能出現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賠償方式、爭議解決方式、不可抗力的情形、合同簽訂雙方的主體資訊等。

4.買地合同怎麼寫

原發布者:福氣秀麗

協議書

甲方:A縣B鎮C村

乙方:李三

爲加快推進C村預留地的開發建設,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將C村預留地進行成片開發,整體打造,就該地塊掛牌出讓前合作開發事宜,在公平合理、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項目內容

第一條項目名稱:

A縣B鎮C村預留地綜合開發項目。

第二條項目地點及面積

該地塊位於A縣B鎮C村開發區六區用地總面積爲23926平方米。

第二章甲、乙雙方義務

第三條甲方應承擔的義務

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應將該地塊的相關國土批文等材料交付乙方,並協助乙方辦理好土地的詳細控規。

第四條乙方應承擔義務

1、甲、乙雙方簽訂協議5個工作日內乙方匯入定金人民幣300萬元到甲方指定帳戶。

2、項目地塊土地掛牌出讓公示後,乙方應報名參加並應價舉牌,若競得土地使用權,應嚴格履行項目地塊掛牌出讓檔案及本協議約定的各項義務和責任。

第三章該地塊的出讓

第五條地塊出讓價格

該地塊用地公開出讓的起始價爲350元/平方米

第六條付款方式

該地塊掛牌出讓,摘牌後,乙方在1個月內將地款分期付給甲方。

第七條競得者應根據政府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出資進行填土、土地平整的及建設。地塊內道路、公共綠化,等基礎設施。

第四章風險承擔,超價分成第十一條

5.買地的合同書怎樣寫

我國城鎮的土地是屬於國家的,農村的土地是屬於集體組織的,是不允許土地的所有權買賣的,簽訂的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會被認定成無效合同。

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可以流轉的。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流轉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轉方式;(五)流轉土地的用途;(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轉合同到期後地上附着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九)違約責任。

6.我想買一快土地,此合同該怎麼寫

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範本) 第一條 本協議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協議。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衆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方式: 。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爲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爲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

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協議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爲 。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_____。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_____。

第六條 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爲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協議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作爲履行協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協議簽訂後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

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協議項下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 建築容積率____________;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 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_;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協議項下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2) ___________;(3)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爲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透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 條受讓人在按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協議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爲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協議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協議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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