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責任劃分的標準有兩種: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指的是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指的是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分析
工程質量事故責任劃分的標準有兩種:
第一種是特別重大事故,指的是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二種是重大事故,指的是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拓展延伸
工程質量事故劃分依據是什麼?
工程質量事故的劃分依據主要體現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應當根據損失程度、影響範圍、社會影響、經濟影響等情況,按照下列規定劃分等級:
(一)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10人以下重傷,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下;
(二)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四)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
因此,工程質量事故的劃分依據主要是根據損失程度、影響範圍、社會影響、經濟影響等情況來確定的。
結語
工程質量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有兩種,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指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指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
《質量管理監督制度》第二十九條,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有關領導、工程部門、技術部門、質量部門及有關部門都要親自參加調查研究和處理。
第三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後,影響結構安全、改變外形尺寸和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其處理方案及措施需經設計單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