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身份證的沒有年齡限制;
2、申請辦理身份證的,由監護人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3、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爲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