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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多久會自動撤銷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7.63K

失信被執行人多久會自動撤銷

法律分析:失信被執行人正常期限是2年撤銷。

如果出現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爲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爲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刪除失信資訊。

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資訊。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資訊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資訊。

被執行人爲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擔保的;

(二)已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