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嚴格執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
消費、限制出境以及在實施在招投標、行政審批、融資信貸等方面的聯合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限制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九種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費行爲,九種情形分別如下:(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的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入私立學校;(八)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
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