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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69W

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如下:
1、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透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並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
2、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爲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爲;
3、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透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
4、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爲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透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爲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
5、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透過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確定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
6、輿論導向保護,透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知識產權的特性:
1、無形性。與動產、不動產這類有形財產不同,知識產權屬於無形財產。這一特點把它同一切有形財產及人們就有形財產享有的權利區分開;
2、專有性。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其無形性有內在聯繫的,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知識產權具有獨佔權;
3、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同國家主權密切相關,是指知識產權只在授予其權利的國家或者確認其權利的國家產生,並且只能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
4、時間性。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指的是知識產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法律保護,一旦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或者說該知識產權就依法消失。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保護狹義上通常被理解爲透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來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爲。但這種侷限於司法和行政執法雙軌制的保護體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不能構成知識產權保護所涵蓋的全部內容,因此就有必要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擴展到更廣的意義層面。廣義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爲進行制止和打擊的所有活動總和。這樣更廣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才能更系統、全面的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