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寫處方必須用鋼筆或毛筆,不得用鉛筆或圓珠筆.處方若有塗改,醫師需在塗改處簽名(我院內部規定麻醉藥品處方不允許塗改)
2.處方藥量以三天爲宜,七天爲限,慢性病可開一個月的藥量.特殊管理的藥品按相關規定執行,一類精神藥品三天,二類精神藥品七天(用專用藍色精神處方開具);麻醉藥品口服三天量,注射劑兩天量(用專用紅色麻醉處方開具,注射劑我院內部規定爲一次量)
3.藥物名稱中文應採用藥品通用名或常用名,英文應採用國際非專利名(INN),避免單純用商品名.
4.固體藥物以克(g)或液體藥物以毫升(ml)作爲含量或容量單位時可省略該單位,但若以其他量詞作爲單位時則不能省略該單位,如毫克(mg).
5.複方製劑可不寫含量或濃度.
6.如果在一張處方上開幾種藥,應用阿拉伯數字標出.
7.如果幾種藥物的用法相同,可將這幾種藥物的用法用量合在一起寫,用法用量前加aa,含義爲"各….".
8.幾種藥物合用可用符號"/"表示.
9.醫師若開具藥物的用法用量與常規不符,應在該藥物用法用量旁再簽字確認,以表明並非寫錯.否則藥品調配人員有權拒絕調配.
處方書寫格式分類
1.普通處方
必須註明每個藥物的藥物名稱;最小使用單位的含量,濃度,裝量或容積;最小使用單位的取用數量.
例:1.阿莫西林膠囊 0.25*12片*2盒(或 阿莫西林膠囊 0.25*12片*24片)
S.0.5 一天三次(或 2片 ,一天三次)
2.氯氟舒鬆軟膏 10g*1支
S. 外用,一天兩次
3.10%氯化鉀溶液 100ml*2瓶
S. 每次10毫升,一日三次
2 .輸液處方
可以不註明每個藥物的最小使用單位的含量,,裝量或容積(液體藥物必須標明濃度),只要按照"藥物名稱+實際使用劑量"的格式即可.
例:5%葡萄糖注射液 250ml
注射用青黴素鈉 320萬單位 / *6
S.皮試後靜脈滴注,一天三次
例:0.9%氯化鈉注射液 500ml
維生素C注射液 2.0
維生素B6注射液 0.2 / *3 S.靜脈滴注, 一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