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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後新增人口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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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後新增人口怎麼補償

法律分析:

在城市裏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多少與人口沒有關係,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徵地拆遷補償時是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都有權利享受集體經濟的福利,但一般情況下是已出身取得戶口的作爲人口計算。對於新增人口和待遇也可以按本村的鄉規民約辦理,通俗說就是過去別人家怎麼辦的也可以參照,或者現在這樣辦了寫進集體經濟章程今後大家參照,所以說對集體經濟而言沒有明確的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