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專門的獨立投資基金,擁有多元化的資金來源。
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投資基金。這兩種基金具有信託性質,他們的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大學和機構、富有的個人、保險公司等。有趣的是,美國投資者偏好第一種獨立投資基金,認爲他們的投資決策更獨立,而第二種基金可能受母公司的干擾;而歐洲投資者更喜歡第二種基金,認爲這類基金因母公司的良好信譽和充足資本而更安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三、是大型企業的投資基金,這種基金的投資服務於其集團的發展戰略和投資組合,資金來源於集團內部。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爲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