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借道外資銀行。2.股東借款模式。3.信託代持股份。4.收購控股內資公司的境內殼公司。5.股權回購。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爲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