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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關於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2.21W

民訴法關於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七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訴法買賣合同管轄的規定

民訴法關於買賣合同管轄的規定:1、當事人可以約定與爭議有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爲管轄法院;2、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爲管轄法院。

合同糾紛案件在地域管轄上有什麼規定

合同糾紛案件在地域管轄上的規定有:合同糾紛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法院如何規定

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法院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因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法院如何規定

下列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的民事訴訟,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一)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和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三)國際鐵路聯運合同和鐵路運輸企業作爲經營人的多式聯運合同糾紛;(四)代辦託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五)鐵路運輸企業在裝卸作業、線路維修等方面發生的委外勞務、承包等合同糾紛;(六)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七)鐵路設備、設施的採購、安裝、加工承攬、維護、服務等合同糾紛;(八)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九)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造成鐵路線路、機車車輛、安全保障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害的侵權糾紛;(十)因鐵路建設及鐵路運輸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十一)對鐵路運輸企業財產權屬發生爭議的糾紛。

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

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方式是約定優先,約定不成的按照法定。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沒有約定的,法定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該內容由 黃勳哲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