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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可以不經過工會嗎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78W

可以。

當事人違法違規,或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工會用通知嗎

不用,在有工會的單位,一般在解除員工的時候需要通知工會。而現實中,有的員工就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沒有通知工會爲由,主張單位的解除行爲是違法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工會程序”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履行以上法律規定的通知工會並聽取工會意見的程序,我們認爲應當屬於是違法解除,但是非常遺憾,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並沒有得到認同。所以,我的結論是在完善企業管理和操作流程上要嚴格遵守“工會程序”,但在勞動爭議裁審實踐中就不要抱太大希望,因爲即使提出違法解除的意見,也不會採納的。當前裁審口徑還是重實體、輕程序的。

解除合同可以不經過工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