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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出報告時間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1.13W

土壤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出報告時間

土壤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出報告時間通常是10天左右,太早出報告也不對,因分析化驗是需要時間的,比如水體中的BOD5,國標要求在培養箱中培養五日,那麼,採樣後還沒到五日就出了監測結果,顯然是不對的。

土壤環境監測,是指了解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的重要措施。以防治土壤污染危害爲目的,對土壤污染程度、發展趨勢的動態分析測定。包括土壤環境質量的現狀調查、區域土壤環境背景值的調查、土壤污染事故調查和污染土壤的動態觀測。土壤環境監測一般包括準備、布點、採樣、制樣、分析測試、評價等步驟。

小編還爲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多久做一次?由什麼部門來牽頭?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機構有哪些?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由統一領導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每十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 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可以根據本行業、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機構首先要環保部門認可,有CMA資質,熟悉標準法規,有多個項目實戰經驗等,中科檢測有資質做,資質證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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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常規45項包括哪些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現狀監測,需要開展土壤常規45項檢測,目的一是瞭解或掌握調查評價範圍內土壤環境現狀,爲後續相關工作奠定基礎,二是確保建設項目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對現狀監測因子的要求,根據《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土壤檢測常規45項包括:

重金屬(7項):砷、鎘、鉻(六價)、銅、鉛、汞、鎳;

揮發性有機物(27項):四氯化碳、氯仿(三氯甲烷)、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乙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

半揮發性有機物(11項):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並[a]蒽、苯並[a]芘、並[b]熒蒽、苯並[k]熒蒽、䓛、二苯並[a,h]蒽、茚並[1,2,3-cd]芘、萘

重點工業企業土壤監測多久監測一次?

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要編制土壤環境監測方案,自行或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每年對其廠區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監測結果要向社會公開。土壤環境監測每年至少監測一次,監測項目依據《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重點工業企業土壤監測可以諮詢第三方機構,如中科檢測。

有誰知道環保部發的《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應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內容

關於環保部發的這個貫徹落實,其實他的內容就是這個通知,這麼理解就好了!按照通知要求一條一條做。

關於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20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經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1月23日

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積極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實施綜合整治,土壤環境保護取得積極進展。但我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仍不容樂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爲切實保護土壤環境,防治和減少土壤污染,現就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工作目標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國土壤環境狀況,建立嚴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勢頭,確保全國耕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點位達標率不低於80%;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定期調查和例行監測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對全國60%的耕地和服務人口50萬以上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開展例行監測;全面提升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開發利用的環境風險,有序推進典型地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範,逐步建立土壤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體系。力爭到2020年,建成國家土壤環境保護體系,使全國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大環境執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確保企業達標排放;嚴格環境准入,防止新建項目對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對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的工礦企業以及污水、垃圾、危險廢物等處理設施周邊土壤進行監測,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規範處理污水處理廠污泥,完善垃圾處理設施防滲措施,加強對非正規垃圾處理場所的綜合整治。科學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肥料,嚴格控制稀土農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高毒、高殘留農藥使用的管理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容器等廢棄物回收制度。鼓勵廢棄農膜回收和綜合利用。禁止在農業生產中使用含重金屬、難降解有機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經檢驗和安全處理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清淤底泥、尾礦等。

(二)確定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將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作爲土壤環境保護的優先區域。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級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優先區域的範圍和麪積,並在土壤環境質量評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礎上,劃分土壤環境質量等級,建立相關數據庫。禁止在優先區域內新建有色金屬、皮革製品、石油煤炭、化工醫藥、鉛蓄電池製造等項目。

(三)強化被污染土壤的環境風險控制。開展耕地土壤環境監測和農產品質量檢測,對已被污染的耕地實施分類管理,採取農藝、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確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地方應依法將其劃定爲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已被污染地塊改變用途或變更使用權人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並對土壤環境進行治理修復,未開展風險評估或土壤環境質量不能滿足建設用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土地使用證和施工許可證。經評估認定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地塊,要採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治理達標前不得用於住宅開發。以新增工業用地爲重點,建立土壤環境強制調查評估與備案制度。

(四)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以大中城市周邊、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爲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範。在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遼中南等地區,選擇被污染地塊集中分佈的典型區域,實施土壤污染綜合治理;有關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綜合治理方案的編制工作並開始實施。

(五)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加強土壤環境監管隊伍與執法能力建設。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定期監測制度和資訊發佈制度,設定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國控點位,提高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加強全國土壤環境背景點建設。加快制定省級、地市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健全土壤環境應急能力和預警體系。

(六)加快土壤環境保護工程建設。實施土壤環境基礎調查、耕地土壤環境保護、歷史遺留工礦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和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重點工程,具體項目由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組織實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環境保護部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部際協調機制,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協同配合,共同推進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地方各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負總責,要儘快編制各自的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

(二)健全投入機制。各級要逐步加大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投入力度,保障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經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督促企業落實土壤污染治理資金;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財政對土壤環境保護工程中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予以適當支援。

(三)完善法規。研究起草土壤環境保護專門法規,制定農用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新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被污染地塊環境監管等管理辦法。建立優先區域保護成效的評估和考覈機制,制定並實施“以獎促保”。完善有利於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產業發展的稅收、信貸、補貼等經濟。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損害責任保險、鼓勵有機肥生產和使用、廢舊農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措施。

(四)強化科技支撐。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制(修)訂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風險評估、被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主要土壤污染物分析測試、土壤樣品、肥料中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限量等標準;制訂土壤環境質量評估和等級劃分、被污染地塊環境風險評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技術規範;研究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成效評估和考覈技術規程。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基礎和應用研究,適時啓動實施重大科技專項。研發推廣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技術和裝備。

(五)引導公衆參與。完善土壤環境資訊發佈制度,透過熱線電話、社會調查等多種方式瞭解公衆意見和建議,鼓勵和引導公衆參與和支援土壤環境保護。制定實施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行動計劃,結合世界環境日、地球日等活動,廣泛宣傳土壤環境保護相關科學知識和法規。將土壤環境保護相關內容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培訓工作。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企業要加強對所用土地土壤環境質量的評估,主動公開相關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六)嚴格目標考覈。建立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制定相應的考覈辦法,環境保護部要與各省級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任務和時間要求等,定期進行考覈,結果向報告。地方要與重點企業簽訂責任書,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要強化對考覈結果的運用,對成績突出的地方和企業給予表彰,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要進行問責。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標準、詳查和監測

      第三章 預防和保護

      第四章 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衆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爲因素導致某種物質進入陸地表層土壤,引起土壤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衆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現象。

      第三條 地方各級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事處應當在上級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按照職責依法開展有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推進土壤、大氣、水、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做到污水、污泥、廢渣、廢氣等多污染物協同治理,提高污染治理成效,最大限度減少對土壤的二次污染。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海洋漁業、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資訊化、水利、衛生健康、林業等主管部門依託政務雲平臺,建立全省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省土壤環境資訊平臺,實行數據動態更新和資訊共享。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應當支援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監測等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以及應用推廣,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學水平。

      倡導土壤污染防治市場化,鼓勵建立、社會和企業共同參與的土壤污染防治市場化機制。

      第八條 地方各級及有關部門、學校、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衆土壤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公衆依法參與土壤環境保護,推動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土壤環境的行爲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資訊予以保密,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標準、詳查和監測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

      省、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批准後公佈實施。縣(市、區)應當依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編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編制國土空間規劃、農業農村發展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

      第十一條 省可以結合本省實際,依法制定、完善土壤環境質量、風險管控等標準和土壤環境調查、監測、評估、修復等技術規範。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組織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等主管部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第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林業等主管部門完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設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定期開展監測並實行數據共享。

      縣級以上地方可以透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方式,加強對土壤環境的監測。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應當健全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監測制度。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食用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進行重點監測、加密監測和動態監測。

      第三章 預防和保護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以及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佈局。

      嚴格控制從事過有色金屬礦採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造成土壤污染嚴重的地塊的土地用途,確保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第十六條 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包括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以及應當採取的相應預防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 居民區、學校、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公共建設項目選址時,應當重點調查、分析項目所在地以及周邊土壤對項目的環境影響,禁止在其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一)優先採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以及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二)定期巡查巡護生產設備、設施,及時處理生產過程中材料、產品或者廢物的揚散、流失和滲漏等問題;

      (三)定期巡查巡護環境保護設施的執行,及時處理非正常執行情況;

      (四)防止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原材料、產品或者廢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省、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的土壤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將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土壤環境資訊平臺。監測結果作爲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制定自行監測方案,按照規範要求對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環境定期開展監測,將監測數據及時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條 礦山企業在礦產資源開發活動中應當採取科學的開採方法、選礦工藝、運輸方式和環境保護措施,防止廢氣、廢水、尾礦、矸石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對廢棄礦場和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的管理,採取封場、防滲漏、閉庫等措施,防止污染物向土壤環境排放。

      尾礦庫、排土場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的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由運營、管理單位承擔;無運營、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縣(市、區)承擔。

      第二十一條 從事有色金屬礦採選、有色金屬冶煉、鉛蓄電池製造、皮革及其製品製造、化學原料以及化學制品製造、電鍍等的單位,實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減少重金屬污染物排放。

      在涉重金屬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的區域,執行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第二十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標準對污泥進行安全處理,並採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固體廢物處置單位應當依法處置固體廢物及其滲濾液,並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措施,防止對周邊土壤環境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生活垃圾焚燒廠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規範處置飛灰等危險廢物。

      第二十三條 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使用農藥、獸藥、肥料、飼料、飼料添加劑、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控制使用量和使用範圍,不得使用國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經許可的農業投入品。

      禁止濫用、超範圍使用除草劑。除草劑的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組織相關部門制定。

      鼓勵和支援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低毒低殘留易降解的農藥、符合標準的有機肥和高效肥、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採用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生態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措施。

      第二十四條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並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加強對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回收、貯運、綜合利用與處理的監督管理,引導、支援單位和個人回收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

      第二十五條 輸、儲油罐、加油站的設計、建設和使用應當符合防腐蝕、防滲漏、防揮發等要求,設施的所有者或者運營者應當對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腐蝕、泄露檢測,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經營洗染店以及從事機動車船修理、保養、清洗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因儲油設備油品泄漏、廢棄機油的傾倒以及印染活動中油品或者乾洗溶劑的揮發、遺撒、泄漏造成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地、未利用地等未污染土壤的保護,重點保護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飲用水水源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灘塗、鹽鹼地、沼澤地等未利用地、自然保護地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實施其他污染、破壞行爲。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應當加強對土壤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對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應當單獨收集和存放,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用於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等。

      禁止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於土地復墾。

      第四章 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二十八條 對有證據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地塊,涉及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督促土地使用權人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涉及農用地的,由所在地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未利用地擬開發爲建設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依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省實行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將農用地劃分爲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依法採取相應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分類檔案,及時收集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分類資訊,並上傳土壤環境資訊平臺。

      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發生明顯變化時,其類別劃分應當適時更新。

      第三十條 對優先保護類耕地實行嚴格保護,符合條件的應當劃爲永久基本農田。

      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者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區域,省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進行預警提醒,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等性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採取污染隔離阻斷以及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等風險管控措施,並定期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管控情況。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應當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暫不開發利用或者現階段不具備修復條件的地塊,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佈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並督促有關責任主體及時採取污染隔離阻斷等風險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擴散。

      第三十三條 在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前,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採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擴散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土壤污染修復工程應當在原址進行。確需異地轉運、處置污染土壤的,應當建立管理臺賬,制定轉運計劃,並在轉運前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轉運的污染土壤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進行處置。

      第三十五條 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和土壤環境監測等活動的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專業能力,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並對作出的相關結果、結論負責。

      前款規定的專業機構相應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的服務、自律、代表、協調等職能作用,建立專業機構名錄,提高專業機構及其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服務質量。

      第三十六條 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由土地使用權人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者雙方約定的一方當事人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土地使用權終止的,終止前由土地使用權人對其使用該地塊期間所造成的土壤污染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應當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參與土壤污染防治,落實有利於土壤污染防治的財政、稅收、價格、金融等和措施。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應當將土壤環境監測、風險防控與修復等土壤污染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有關部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現場檢查,需要到相關地塊取樣時,土地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配合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並據實提供使用、產生、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清單,以及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竣工環保驗收報告等資料。

      第四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阻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活動,不得損毀、移動、侵佔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設施、設備、標誌、標識。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應當將土壤環境應急事項納入環境應急管理體系。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將土壤污染防治內容納入有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土壤污染應急管理和處置救援能力建設,提高土壤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定環境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四十二條 發生突發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生產經營者應當迅速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立即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有關人員,防止污染擴大或者發生次生、衍生事件,並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地塊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將下列檔案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上傳土壤環境資訊平臺,並將其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

      (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風險管控方案和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

      (三)修復方案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法律、行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

關於環境影響評價的問題~

1、簡述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評價內容:

環境影響識別、環評專題設定、工程分析、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水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噪聲影響評價 、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參考資料:

14.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1. 環境影響評價的特點、概念及意義

特點:

(1)預測性

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前者是指預測和評價擬建項目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後者是指透過環境調查和監測,對一定區域的環境質量現狀進行評定。

(2)客觀性

進行必要的環境監測,然後作出科學的預測和評價。

(3)綜合性

涉及到多種學科;需要由持有評價證書的單位互相協作,共同完成評價任務。

根據開發建設活動的不同,可以分爲

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 區域開發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

 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概念:見第2題

意義:

⑴貫徹“預防爲主”,實現經濟、環境效益統一的重要手段

實踐證明,單純的末端治理是不可能從根本上扭轉環境質量下降局面的。

⑵爲某一地區的發展方向和規模提供科學依據

透過環境影響評價, 可弄清該地區的環境現狀,及開發建設活動對環境可能產生影響的範圍和程度。

⑶加強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重要內容

將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的軌道。從而有效地防止新污染源的產生

2.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適用範圍與分類管理

3.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

15. 環境影響識別

 基本概念和一般特徵

 環境影響識別的方法

16. 環評專題設定

17. 工程分析

 基本概念和主要作用

概念:工程分析的主要任務是對工程的一般特徵、污染特徵、以及可能導致生態破壞的因素做全面分析。從宏觀上掌握開發行動或建設項目與區域乃至國家環境保護全局的關係,從微觀上爲環境影響預測、評價和污染控制措施提供基礎數據。

作用:

1. 項目決策的主要依據之一

2. 爲環境影響評價提供基礎資料

3. 爲生產工藝和環保設計提供優化建議

 分析方法:類比調查法、物料衡算法、資料複用法的概念

1、類比法:是用與擬建項目類型相同的現有項目的設計資料或實測數據進行工程分析的常用方法。

採用此法時,爲提高類比數據的準確性,應充分注意分析對象與類比對象的相似性和可比性。如工程一般特徵的相似性、污染物排放特徵的相似性和環境特徵的相似性等。

2、物料衡算法:

3、此法是利用已有的同類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資料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等資料進行工程分析的方法。

18.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

•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等級劃分的判據及其確定

劃分依據:

污染物排放量

地形複雜程度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計算:

•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中不同等級的範圍確定

評價等級:

Pi≥2.5×109 2.5×109>Pi≥2.5×108 Pi< 2.5×108

複雜地形 一 二 三

平 原 二 三 三

複雜地形:山區、丘陵、沿海、大中城市的城區

評價級別的調整:

(1)根據項目的性質、總投資額和產值,周圍地形的複雜程度、環境敏感區分佈、當地大氣污染程度,可適當調整,幅度上下不應超過一級(2)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有危害而又沒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污染物,其評價工作等價不應低於二級。

評價範圍:

級 別 一 二 三

範 圍 16~20km 10~14km 4~6km

• 決定於評價等級

• 平原取上限,複雜地形取下限

• 少數等標排放量較大的一、二級項目,評價範圍應適當擴大。

• 主要污染源爲中心,主導風向爲主軸,按正方形或矩形劃定範圍

• 無明顯主導風向,可取東西向或者南北向爲主軸

• 某些項目需要擴大時,各方位的界外區域的邊長大致爲評價區域邊長的0.5倍

• 若界外區域包含環境敏感區,應將評價區擴大到界外區域;若包含荒山、沙漠等非敏感區,可適當縮小。

• 核設施的大氣環評以核設施爲中心,半徑爲80Km的圓形地區。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環境敏感區的概念

• 1、需特殊保護地區:指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確定、縣以上劃定的需特殊保護的地區,如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國家重點保護文物、歷史文化保護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

• 2、生態敏感與脆弱區:指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及重點監督區、天然溼地、珍稀動植物棲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熱帶雨林、紅樹林、珊瑚礁、產卵場、漁場等重要生態系統或自然資源。

• 3、社會關注區:指文教區、療養地、醫院等區域以及具有歷史、科學、民族、文化意義的保護地。

• 4、環境質量已達不到環境功能區劃要求的地區。

• 瞭解評價區環境空氣監測制度

(1)監測因子:篩選因子

(2)監測布點:以功能區爲主兼顧均勻性。

一級(10個),二級(不少於6個),(1-3,含例行監測點)

(3)監測制度:一級2期(冬、夏):二級(一期不利氣象季節,必要時二期):必要時作一期

(4)統計分析:濃度範圍、一次最高值、日均範圍、超標率、日變化及季變化等。

(5)同步污染氣象調查:主要有風玫瑰、季(期)小時平均風速的日變化。

• 大氣環境影響預測的主要內容

(1)代表性氣象條件下的最大落地濃度及距源距離;

(2)不利氣象條件下(逆溫、靜風、小風、薰煙)的評價區濃度分佈;

(3)對保護目標或敏感點的影響;

(4)對評價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的變化及影響;

(5)對國家實施總量控制因子、提出總量控制建議指標;

(6)進行無組織排放濃度影響預測,計算衛生防護距離。

19. 水環境影響評價

• 評價等級劃分的判據

1.項目污水排放量

2.污染物分類

3.污水水質的複雜程度

4.受納水域的規模

5.受納水域的水質類別需求

• 水環境現狀調查範圍的確定原則

(1)包括受建設項目影響較顯著的範圍

(2)按照污染物排放後的達標範圍,並考慮評價等級(等級高、範圍大)

(3)下游附近有敏感區(水源地、自然保護區),應延長到敏感區上游邊界。

• 水環境影響預測的內容

1.建設項目地面水環境影響預測時期原則上一般劃分爲:建設期、執行期和服務期滿後三個階段;

2.所有建設項目均應預測生產執行期對地面水環境的影響。個別項目需要預測服務期滿後。

3.地面水環境預測考慮水體自淨能力的不同時段。分爲:自淨能力最小、一般和最大。

• 完全混合河流水質模型的適用範圍及計算

1.河流充分混合段;

2.持久性污染物

3.河流爲恆定流動

4.廢水連續排放

• C-污染物濃度,mg/L;

• C0-上游來水污染物濃度,mg/L;

• Q0-上游來水流量,m3/s;

• Cw-污水排放濃度,mg/L ;

• q-污水排放量,m3/s ;

20. 環境噪聲影響評價

• 環境噪聲的概念

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 環境噪聲評價等級的判據及主要內容

噪聲評價工作等級劃分的依據包括:

(l)按投資額劃分建設項目規模(大、中、小型建設項目);

(2)噪聲源種類及數量;

(3)項目建設前後噪聲級的變化程度;

(4)建設項目噪聲有影響範圍內的環境保護目標、環境噪聲標準和人口分佈。

一級評價:

對於大、中型建設項目,屬於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或受噪聲影響的範圍內有適用於GB3096-93規定的0類標準及以上的需要特別安靜的地區,以及對噪聲有的保護區等噪聲敏感目標;項目建設前後噪聲級有顯著增高(噪聲級增高量達5~10dBA或以上)或受影響人口顯著增多的情況,應按一級評價進行工作。

二級評價:

對於新建、擴建及改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若其所在功能區屬於適用於GB 3096—93規定的1類、2類標準的地區,或項目建設前後噪聲級有較明顯增高(噪聲級增高量達3~5dBA)或受噪聲影響人口增加較多的情況,應按二級評價進行工作。

評價:

對處在適用GB 3096~93規定的3類標準及以上的地區(指允許的噪聲標準值爲65dBA及以上的區域)的中型建設項目以及處在GB 3096-93規定的1、2類標準地區的小型建設項目,或者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前後噪聲級增加很小(噪聲級增高量在3dBA以內)且受影響人口變化不大的情況,應按評價進行工作。

• 環境噪聲衰減及計算

(1)聲壓級定義:

某聲壓p與基準聲壓po之比的常用對數乘以20稱爲該聲音的聲壓級,以分貝計,計算式爲:

Lp=20lg(P/P0)

(2)聲級(分貝)的相加

分貝相加一定要按能量(聲功率或聲壓平方)相加,求合成的聲壓級L1+2計算式爲:

L1+2=10lg (10L1/10+10L2/10)

幾個聲壓級相加的通用式爲:

L總=10lg∑100.1Li

式中:L總爲幾個壓級相加後的總聲壓級,dB;

Li爲某一個聲壓級,dB。

若上式的幾個聲壓級均相同,即可簡化爲:

L總=LP+10 lgN

式中: LP爲單個聲壓級,dB;

N爲相同聲壓級的個數。

(3)聲級(分貝)的相減

兩個聲壓級相減的計算式:

L1-2=10 lg(100.1L1-100.1L2)

式中:L爲兩個相減後的聲壓級,dB;

L1、L2爲兩個聲壓級(L1≥L2),dB。

噪聲隨距離的衰減

1、點聲源隨傳播距離增加引起其衰減值

點聲源的聲音向外發散在自由場中遵循着球面發散規律:

ΔL1=10 lg1/4πr2

式中:ΔL1—距離增加產生衰減值,dB;

r——點聲源至受聲點的距離,m。

在距離點聲源r1~r2處的衰減值:

ΔL1=20 lg r1/r2

當r2=2r1時,△L1=−6(dB),即點聲源聲傳播距離增加1 倍,衰減值是6dB。

2、線聲源隨傳播距離增加引起其衰減值

線聲源的聲音向外發散遵循着圓柱體發散規律:

ΔL1=10 lg1/2πrl

式中:ΔL1—距離增加產生衰減值,dB;

r—線聲源至受聲點的距離,m;

l—線聲源的長度,m。

當r/l<1/3時,可視爲無限長線聲源。此時,在距離線聲源r1~r2處的衰減值爲:

ΔL1=10 lg r1/r2

當r2=2r1時,由上式可計算出ΔL1=−3(dB),即線聲源聲傳播距離增加一倍,衰減值是3dB。

當r/l>1時,可視爲點聲源。

3、噪聲從室內向室外傳播的聲級差計算

當聲源位於室內,設靠近開口處(或窗戶)室內和室外的聲級分別爲L1和L2

若聲源所在室內聲場近似擴散聲場,則聲級差爲:

NR=L1-L2=TL+6

式中:TL爲隔牆(或窗戶)的傳輸損失。

其中L1可以是測量值或計算值,若爲計算值時,按下式計算:

式中:

LW1—爲某個室內聲源在靠近圍護結構處產生

的倍頻帶聲功率級;

r1—某個室內聲源在靠近圍護結構處的距離;

R—房間常數;

Q—方向性因子;

L1—靠近圍護結構處的倍頻帶聲壓級。

21. 土壤環境影響評價

• 土壤環境質量的分類與分級

分類:

根據土壤應用功能和保護目標,劃分爲三類:

Ⅰ類主要適用於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原有背景重金屬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茶園、牧場和其他保護地區的土壤,土壤質量基本 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Ⅱ類主要適用於一般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等土壤,土壤質量基本上對植物和環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Ⅲ類主要適用於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礦產附近等地的農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質量基本上對植物和環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分級:

一級標準 爲保護區域自然生態,維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環境質量的值。

二級標準 爲保障農業生產,維護人體健康的土壤值。

標準 爲保障農林業生產和植物正常生長的土壤臨界值。

• 土壤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內容

(1)土壤環境資料、植物生長及污染物含量、土壤標準和土地利用狀況;

(2)污染物在土壤中的遷移、轉化和累積規律

(3)土壤侵蝕和沉積預測

(4)土壤污染預防和治理措施

22.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 生態環境影響的概念

透過定量揭示和預測人類活動對生態影響及其對對人類健康和經濟發展作用分析確定一個地區的生態負荷或環境容量。

• 生態環境影響替代方案概念

替代方案指開發項目的規模、選址(線)的可以替代方案。也包括項目環保措施的多方案比較。

23. (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

• (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

(1) 識別開發區的區域開發活動可能帶來的主要環境影響以及可能制約開發區發展的環境因素。

(2) 分析確定開發區主要相關環境介質的環境容量,研究提出合理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案。

(3) 從環境保護角度論證開發區環境保護方案,包括污染集中治理設施的規模、工藝和佈局的合理性,優化污染物排放口及排放方式。

(4) 對擬議的開發區各規劃方案(包括開發區選址、功能區劃、產業結構與佈局、發展規模、基礎設施建設、環保設施等)進行環境影響分析比較和綜合論證,提出完善開發區規劃的建議和對策。

• (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識別的內容

(1) 按照開發區的性質、規模、建設內容、發展規劃、階段目標和環境保護規劃,結合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等,調查主要敏感環境保護目標、環境資源、環境質量現狀,分析現有環境問題和發展趨勢,識別開發區規劃可能導致的主要環境影響,初步判定主要環境問題、影響程度以及主要環境制約因素,確定主要評價因子。

(2) 主要從宏觀角度進行自然環境、社會經濟兩方面的環境影響識別。

(3) 一般或小規模開發區主要考慮對區外環境的影響,重污染或大規模(大於10平方公里)的開發區還應識別區外經濟活動對區內的環境影響。

(4) 突出與土地開發、能源和水資源利用相關的主要環境影響的識別分析,說明各類環境影響因子、環境影響屬性(如可逆影響、不可逆影響),判斷影響程度、影響範圍和影響時間等。

(5) 影響識別方法一般有矩陣法、網絡法、GIS支援下的疊加圖法等。

• 瞭解(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識別的專題設定

a.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b.規劃方案分析與污染源分析

c.環境空氣影響分析與評價

d.水環境影響分析與評價

e.固體廢物管理與處置

f.環境容量與污染物總量控制

g.生態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

h.開發區總體規劃的綜合論證與環境保護措施

i.公衆參與

j.環境監測和管理計劃

24.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 規劃環評的適用範圍

適用於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一地三域”和“十種專項規劃” 的環境影響評價。

“一地三域”規劃指: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

“十種專項規劃”指: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

• 規劃環評的基本概念

在規劃編制階段,對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並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過程。

• 介入規劃環評的四種方式

1.目標型:在規劃的制定之初介入,透過評價以明確規劃的環境目標及環境保護原則與要求。

2.融合型:評價成爲規劃的編制過程的一個環節,可充分的評價與分析規劃的各替代方案的環境影響,以規範規劃的環境目標和環境影響減緩措施。

3.反映型:在規劃的草案形成之後、正式報批之前介入,此類尤其適用於由第三方承擔的評價。

4.部分切入型:在規劃制定過程的一個或多個時間段,以及規劃的一個或多個方面介入開展專題性環境影響評價。

• 規劃環評的基本內容

1、規劃分析

2、環境現狀與分析

3、環境影響識別與確定環境目標和評價指標

4、環境影響分析與評價

5、針對各個規劃方案(包括替代方案),擬定環境保護對策和措施,確定環境可行的推薦規劃方案。

6、開展公衆參與

7、擬定監測、跟蹤評價計劃

8、編寫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告書、篇章或說明)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法律分析:《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範》主要由布點、樣品採集、樣品處理、樣品測定、環境質量評價、質量保證及附錄等部分構成。在每個部分規範了土壤監測的步驟和技術要求,附錄均爲資料性附錄。 本規範爲首次發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

第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七條 國家支援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資訊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土壤污染防治實施策劃書

【 #策劃# 導語】策劃書即對某個未來的活動或者事件進行策劃,並展現給讀者的文字。以下是 整理的土壤污染防治實施策劃書,歡迎閱讀! 【篇一】土壤污染防治實施策劃書

  爲深入貫徹落實《關於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發〔2016〕63號)、《朝陽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朝政發〔2017〕3號)精神,全面掌握轄區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開展土壤污染防治,持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土壤環境安全,按照《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年重點任務分解》(京政辦發〔2018〕18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xx大精神,以生態文明 思想爲指導,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緊緊圍繞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和“建設‘三區’、建成小康”的發展目標,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爲核心,以保障人居環境、農產品質量、飲用水水質安全爲重點,堅持預防爲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突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點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主導、企業擔責、公衆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壤資源永續利用,爲建設民生幸福的魅力朝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

  推進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全力配合市級部門開展土壤詳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農用地土壤樣品採集和檢測。12月底前,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基礎資訊採集工作。

  (二)加強土壤污染源頭管控

  防範建設用地新增污染。新建、擴建排放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或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進行土壤環境本底調查和監測,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並提出防範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強化空間佈局管控。加強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佈局的論證和審批管理,嚴禁在居民區、學校、醫療養老機構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周邊及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化工、製藥等存在土壤環境污染風險的工業企業。

  嚴格落實《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有關要求,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污染企業。

  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安全。開展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監測試點工作。

  嚴控工礦污染。動態更新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重點監管企業開展土壤環境自行監測,並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組織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開展土壤環境監測。

  按照國家《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試行)》要求,石油加工、化工、電鍍、製藥等行業企業在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築物和污染治理設施時,制定殘留化學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報區環保、發展改革、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組織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利用企業制定廠區及周邊土壤污染狀況評估的工作計劃。

  防控固體廢物污染。配合市級部門對大宗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進行排查和整治。加強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控制農業污染。繼續開展化肥、農藥減量化工作,農業系統化肥利用率達到37.5%,農藥利用率達到43%以上;園林綠化系統化肥利用率達到37.5%,農藥利用率達到40%以上。

  開展農藥包裝、農膜等農業廢棄物回收利用試點推廣工作。

  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持續淘汰退出重金屬污染較重的行業和工藝。組織開展重點監管企業清潔生產審覈,強化重金屬污染全過程控制。區工業領域重點重金屬排放總量不超過2015年排放水平。

  (三)強化建設用地環境風險管控

  篩查關停企業。對2017年關停的企業原址用地,根據其停產前原材料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等情況,組織開展污染篩查,建立工作臺賬。

  實施清單管理。動態更新本轄區疑似污染地塊名單、污染地塊名錄,及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督促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

  嚴格用地准入。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

  推進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對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工程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治理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需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應將相關情況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區環保部門報告。

  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按照國家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開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效果評估,編制評估報告,及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並向社會公開。

  落實監管責任。對工業企業用地和加油站、汽車維修等服務業用地,擬收回土地使用權或用途擬變更爲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公園、城市綠地和遊樂場等,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明確污染物、污染範圍和程度。污染地塊須經治理修復後,方可開發建設。污染地塊未經治理與修復,或者經治理與修復但未達到相關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區環保部門不予批准選址涉及該污染地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區規劃國土部門在審覈工業用地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時,應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並將有關情況抄送區環保部門;在污染地塊的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要將土壤環境狀況納入地塊基本資訊。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審覈污染地塊再開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12月底前,將本年度污染地塊環境管理工作情況報市環保局。

  將疑似污染地塊名單、污染地塊名錄,納入網格化城市管理平臺。各街鄉發現在污染地塊、疑似污染地塊實施開發建設活動的,應通報區環保部門調查處理。

  (四)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實施耕地分類管理。配合市級部門,按照國家《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指南(試行)》有關規定,完成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報市級部門。

  切實加大保護力度。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爲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面積不減少,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

  着力推進安全利用。對安全利用類耕地,優先採取農藝、替代種植、輪作、間作等措施,阻斷或者減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農作物可食部分,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

  全面落實嚴格管控。轄區內發現重度污染耕地的,要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並落實有關措施。

  (五)組織實施

  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完善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

  開展宣傳教育。開展土壤污染防治科學普及和解讀。

  強化責任落實。制定本區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計劃並向社會公佈。

  區與重點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

  (六)應急處置

  建立土壤污染事故應急機制。制定本區土壤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三、保障措施

  (一)嚴格細化任務、落實責任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落實2018年工作措施。7月底前,市規劃國土委朝陽分局、區發展改革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農委、區城 管委、區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區安監局等部門將實施方案,以及明確路線圖、時間表、責任人的重點項目臺賬和任務清單,一併報區環保局備案。

  (二)加大經濟支援力度

  區財政局牽頭切實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重點支援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土壤狀況調查、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塊的風險防控和治理修復;根據全區任務完成情況、土壤環境改善情況等分配資金,根據全區實際工作情況給予資金傾斜。

  (三)加強引導和宣傳

  區委宣傳部、區環保局牽頭持續宣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進展和成果,策劃並深入宣傳典型經驗和做法。深化環境執法宣傳,曝光違法行爲。積極開展科普宣傳,傳播生態文明理念、綠色生活知識,引導更多市民踐行綠色生活方式。迴應公衆關切,鼓勵公衆積極舉報土壤污染違法行爲,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環境違法行爲的良好氛圍。

【篇二】土壤污染防治實施策劃書

  按照《省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2020年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點》、《市淨土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2020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等檔案要求,爲確保土壤污染防治重點攻堅目標任務收官,制定本工作實施策劃書。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紮實推動淨土保衛戰,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爲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居環境安全爲目標,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負責、部門有責”,聚焦重點領域和突出問題,積極推進全縣土壤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二、主要目標

  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建立全縣污染地塊清單和優先管控名錄;完成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建立全縣耕地質量分類清單;強化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風險管控,全縣受污染耕地、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全部實現安全利用;嚴格落實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三、重點任務

  (一)強化土壤環境調查監測

  1.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按照省的統一部署,2020年底前,協助完成全縣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全面掌握重點行業在產企業和關閉搬遷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及分佈,建立全縣污染地塊清單和優先管控名錄。(責任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經濟開發區、城區工業聚集區)

  2.優化土壤生態環境質量監測體系。完善全縣土壤環境監測體系,開展土壤環境質量國控、市控點位例行監測。按照市年度監測計劃,積極開展對土壤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工業園區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周邊土壤進行監督性監測,監測結果上報市生態環境局,納入全國土壤環境資訊化管理平臺統一管理使用。對監測發現的土壤超標情況,進一步開展溯源排查,查明並及時阻斷污染源。(責任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

  3.加強重點區域耕地土壤環境監測。依法對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污水灌溉等區域農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及時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範圍、風險水平等。對產出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的耕地,發現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組織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論實施分類管理。加強農田灌溉水水質監測和監督檢查,防止未經處理或達不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廢(污)水進入農田灌溉系統。(責任單位:縣農業農村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4.推進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應用。集成分析、綜合運用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開展重點區域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深度調查和周邊污染源溯源排查,同步開展污染成因分析,6月30日前,建立重點污染源管控和整治清單,納入限期治理計劃,有效切斷污染物進入農田的傳輸途徑。(責任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二)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

  5.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加快推進全縣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2020年4月10日前完成劃定工作,建立全縣耕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和分類清單。對未利用地、復墾土地等擬開墾爲耕地的,應當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依法進行分類管理。(責任單位:縣農業農村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6.加強優先保護類耕地建設管理。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爲永久基本農田或納入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在優先保護類耕地分區域、按年度、按計劃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2020年6月底前關閉拆除。統籌礦產資源開發與永久基本農田調整劃定的關係,確需對重金屬等污染威脅的永久基本農田進行調整的,按照相關要求進行補劃。依法加強對未污染土壤的保護,對未利用地不得污染和破壞。(責任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縣生態環境分局)

  (三)嚴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7.組織開展建設用地風險調查排查。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現場檢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以及用途變更爲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報告及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資訊系統。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單並實施動態管理。2020年6月底前,縣組織對未經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已開發利用爲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進行摸底調查,建立土壤調查地塊清單,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居環境安全。(責任部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8.強化污染地塊土壤環境聯動監管。完善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和污染地塊名錄,加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污染地塊資訊共享和聯動監管機制。有色金屬冶煉、化工、造紙、鋼鐵、製藥、農藥等行業企業,以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築物、構築物,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防範拆除活動引發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的行爲,依法對相關企業、土地使用權人或土壤污染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責任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工業和資訊化局)

  9.科學合理規劃土地用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要充分考慮土壤污染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必須符合規劃用途的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等單位周邊,不得規劃佈局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責任部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生態環境分局)

  10.嚴格建設用地准入管理。加強對土地徵收、收回、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對應當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而未進行調查的地塊,以及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污染地塊名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且未達到規劃用途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不得進入供地程序進行再開發利用,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不得批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檔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事項。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或周邊土地開發的,要科學設定開發時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後續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對周邊人羣產生影響。對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要單獨收集和存放,符合條件的優先用於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等。(責任部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生態環境分局)

  11.加強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及修復。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爲目的的風險管控,設立標識、發佈公告,並組織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對需要實施治理與修復的污染地塊,應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編制修復方案並組織實施。加強治理與修復施工的環境監理,並嚴防治理與修復過程中產生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二次污染。(責任部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四)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整治

  12.減量使用化肥農藥。加強農藥、肥料、農膜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禁止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規範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推進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及無害化處理。2020年,主要農作物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35%以上,主要農作物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畝均農藥使用量降低6%,農藥利用率達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率達到90%以上,畝均化肥施用量降低7%,化肥利用率達到40%以上,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責任單位: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3.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指導農業生產者合理使用農膜,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農膜的行爲。積極推進廢棄農膜回收,開展廢舊農膜回收利用試點示範,完善廢舊農膜回收網絡,開展農膜使用及殘留監測評價。2020年,全縣農膜回收率達到80%以上,農田殘膜“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責任單位:縣農業農村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14.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資源化利用。督促落實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主體責任,制定“一場一策一方案”,加強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全縣畜禽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100%,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77%以上。(責任單位:縣農業農村局、縣生態環境分局)

  (五)強化重點領域污染防控

  15.強化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落實重金屬總量控制制度,減少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新、改、擴建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實施等量或倍量替代,對重金屬排放量繼續上升的地區,省市相關部門將暫停審批新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加大減排項目督導力度,確保項目按期實施。繼續推進涉重金屬行業企業排查整治,切斷涉鎘等重金屬污染物進入農田的鏈條,列入污染源整治清單的企業,年底前完成綜合整治任務。(責任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

  16.加強重點企業土壤環境監管。對土壤環境重點監管單位名單實施動態更新,將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責任和義務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要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落實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和自行監測制度,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採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各重點監管企業土壤和地下水隱患排查報告於2020年11月10日上報縣生態環境分局。2020年10月底前,督促轄區內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完成土壤環境自行監測,編制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報告上報縣生態環境分局。(責任部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工業和資訊化局等)

  (六)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管控

  17.規範固體廢物利用處置。組織開展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環境整治,提升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能力,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推動工業固廢綜合利用,促進工業固廢減量化、資源化。推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加強塑料廢棄物回收、利用、處置等環節的環境監管,依法查處違法排污等行爲。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責任部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工業和資訊化局、縣發展和改革局)

  18.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加強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規範化管理覈查。積極推進重點監管源智能監控體系建設,加大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運、利用、處置全流程監管力度。規範和完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處置體系,2020年底前,全縣醫療廢物集中收集和集中處置率達到100%。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和處理處置等違法犯罪行爲。(責任部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衛生和健康局、縣)

  19.健全垃圾處理處置體系。推進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完成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及河道垃圾清理整治,全面清理現有無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20年,建設完成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處理設施,全縣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責任部門:縣城 管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

  四、保障措施

  一是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鎮(鄉)、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和土壤環境質量改善負總責,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工作推進落實的組織調度和監督落實,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制定責任清單,層層壓實責任,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目標任務。

  二是加強部門協調聯動。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相關工作情況資訊資源共享渠道,強化聯動執法監管。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牽頭、誰協調”的原則,透過定期調度、專項排查、聯合執法、覈查驗收等多種方式,協調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推進工作,層層抓好落實,確保完成市達各項目標任務。

  三是嚴格執法督查監管。各級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日常執法監管計劃,創新監管手段和檢查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執法監管,全面提升環境執法能力,嚴厲打擊土壤環境違法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未建立隱患排查制度等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及向農用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行爲,加大執法檢查和查處力度。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土壤環境違法行爲的,按有關舉報獎勵辦法予以獎勵。堅決查處並公開曝光土壤污染領域的典型違法案件。

  四是強化目標評估考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評估考覈規定,各項任務責任單位抓緊梳理分工負責的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查找差距、補齊短板、搶趕進度。2020年11月10日前,各任務牽頭單位對本系統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自查評估。市土壤辦將組織相關部門對各縣(市、區)土壤污染防治重點目標任務落實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爲全面完成各項目標任務,迎接國家、省土壤考覈做好準備。

土壤污染嚴格管控工作方案

【 #策劃# 導語】方案是從目的、要求、方式、方法、進度等都部署具體、周密,並有很強可操作性的計劃。以下是 整理的土壤污染嚴格管控工作方案,歡迎閱讀! 【篇一】土壤污染嚴格管控工作方案

  爲深入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及《清潔土壤行動計劃》,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計劃》、《農用地重金屬污染防治方案》,爲了保護和改善全耕地環境,進一步加強耕地重金屬污染治理修復,改善全農業生態環境,保障公衆健康和農產品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結合我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xx大推進綠色發展爲導向,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以“強化耕地土壤污染管控和治理修復”爲重點,以生產力持續提高、資源永續利用和生態環境不斷改善爲目標,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農民持續增收爲前提,以保護耕地資源、治理環境污染、修復農業生態爲手段,推進農業發展方向綠色轉變,建立耕地污染防治長效機制,實現生產發展、生態良好的有機結合,提升農業生態文明程度,保障我耕地土壤資源永續利用。

  二、工作思路和主要目標

  (一)工作思路

  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及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爲基礎,以轉變發展方式作爲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復的根本出路,促進農業生產由資源消耗型向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轉變,走產出高效、產品安全、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現代農業發展道路。加強科技支撐,創新機制,逐步推進購買服務和第三方治理,探索建立場化、多元化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復生態補償機制。

  (二)主要目標

  到2021年,完成全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工作,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三、主要內容

  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積極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摸清耕地污染底數,全面推進分級管理,採取綜合性防治措施,積極推進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復,改善土壤污染狀況。探索透過水肥、生物、鈍化等措施,支援實現輕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在現有相關調查基礎上,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查明全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佈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

  (二)耕地分級管理

  開展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工作。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分爲三個類別,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分爲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分爲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分爲嚴格管控類。按照劃分類別,分別採取相應管理措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以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爲依據,開展農用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積極開展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工作,建立分類清單,2020年底前完成。

  (三)修復與治理

  1.安全利用類耕地

  根據土壤安全狀況和農產品的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的耕地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採取農藝、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對位於工礦企業周邊、污水灌區、交通要道的兩邊等區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開展重金屬專項檢測,開展風險管控。加強對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的技術指導和培訓,引導和鼓勵各類爲農服務組織開展專業化、社會化服務,透過科學化、專業化的生產,減少耕地污染,提升農產品安全生產水平。到2020年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面積達到國家要求。

  2.嚴格管控類耕地

  加強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的區域,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並落實有關措施。按照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地下水超採區、重金屬污染區和生態嚴重退化區開展休耕試點,促進生態環境改善和資源永續利用,對休耕地採取保護性措施,禁止棄耕、嚴禁廢耕,不能減少或破壞耕地,不能改變耕地性質。嚴格管控類耕地要根據土壤詳查結果,利用好耕地輪作制度試點和國家退耕還林,制定嚴格管控污染耕地長遠規劃。

  3.治理與修復主體

  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耕地污染問題爲重點,以土壤污染詳查爲依據,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4.治理與修復措施

  結合土壤污染詳查情況,根據農用地環境評估結果,逐步建立耕地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合理確定耕地用途,採取調整種植業結構、治理與修復、退耕還林以及休耕等措施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工作。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的污染地塊,由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佈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採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5.治理與修復監管

  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本地環保、國土、農業等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範措施;環保、國土、農業等相關部門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後,責任單位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農業農村局要會同發改、財政、國土、環保等相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明確責任分工,及時研究解決以綠色生態爲導向的農業補貼制度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治理修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目標任務,狠抓工作落實。形成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治理修復的工作合力。

  (二)強化投入保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功能,創新資金籌集方式,多渠道籌措資金。

  (三)加強監測預警。建立完善的耕地污染監測體系,根據國家土壤污染詳查工作摸清全耕地污染的組成、發生特徵和影響因素,進一步加強重點區域的污染監測,實現監測與評價、預報與預警的常態化和規範化。

  (四)加強引導。充分利用電視、新聞媒體等途徑,加強耕地土壤污染的科學普及、宣傳和技術推廣,讓社會公衆和農民羣衆認清耕地污染的來源和危害。大力宣傳耕地污染治理修復的意義,推廣普及化害爲利的清潔生產技術和治理修復措施,讓廣大羣衆理解、支援、參與到耕地土壤修復治理工作中來,爲推進受污染耕地修復治理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篇二】土壤污染嚴格管控工作方案

  爲切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逐步改善溫州市土壤環境質量,根據《關於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31號)、《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2號)和《浙江省關於印發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47號)、《浙江省關於印發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點工作省級有關單位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37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深入踐行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爲核心,以保障農產品和人居環境安全爲出發點,堅持預防爲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分類治理,落實各方責任,形成主導、企業施治、市場驅動、社會監督的多元化土壤污染防治機制,爲建設美麗溫州、創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環境保障。

  (二)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於92%。到2030年,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均達到95%以上。

  二、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按照全省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工作方案要求,以農用地、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和關停企業原址爲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到2018年9月底前,查明農用地(以耕地爲主)土壤污染面積、分佈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到2020年9月底前,掌握化工(含製藥、石油加工等)、印染、製革、電鍍、造紙、鉛蓄電池製造、有色金屬礦採選、有色金屬冶煉、合成革等重點行業(以下統稱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和關停企業原址中污染地塊的分佈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1次。(市環保局牽頭,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衛計委等參與,各縣〈市、區〉、功能區管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工作均需各縣〈市、區〉、功能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若部門職責發生變動,分工隨之變動。)

  (二)完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按照國家、省工作部署安排,建立健全覆蓋全市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定期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

  在農用地方面,整合國土資源部門永久基本農田土地質量監測網、農業部門農田土壤污染監測預警體系和環保部門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市永久基本農田示範區環境監測網絡;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蓋全市耕地的環境監測網絡。

  重點企業用地方面,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國控監測點位佈設,2018年底前完成省級以上重金屬重點防控區和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的土壤環境風險監測點位佈設;2020年6月底前土壤環境風險監測點位基本覆蓋所有縣(市、區)、功能區的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按照國家要求,結合溫州市重點工業園區和重點企業的產業特點,20××年底前制訂“常規+特徵”的重點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物監測指標體系。

  (三)促進土壤環境管理資訊化。依託國家和省土壤環境資訊化管理平臺,實現國土資源、農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數據資源共享和資訊交換,建成全市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包括污染地塊和治理修復項目管理數據庫)。充分利用土壤環境大數據,研究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綜合評價體系和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農業生產應用體系。

  三、實施農業用地分類管控

  (一)劃定土壤質量類別。落實國家和省有關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要求,結合全市耕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價結果,劃分優先保護、安全利用、嚴格管控等3類耕地範圍。2018年11月底前確定全市相應類別永久基本農田示範區的分佈和麪積;2020年6月底前劃定全市耕地土壤質量類別,按程序分別上報省級有關部門。完善全市耕地土壤質量檔案並上圖入庫,2020年底前建立88.6萬畝永久基本農田示範區土地質量(地球化學)檔案;2025年底前建立全市耕地土地質量(地球化學)檔案,納入全市土地質量數據庫管理,並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實現動態更新。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逐步開展林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質量劃定工作。

  (二)採取分類管控措施。根據環境質量類別制訂實施全市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對無污染或輕微污染的,按有關規定納入永久基本農田示範區,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項目不得佔用。對輕度、中度污染的,要採取農藝、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的風險,並積極開展治理修復。對重度污染的,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要及時退耕還林或調整用地功能。加強重度污染土地產出的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及時採取調整種植結構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裏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務。

  四、加強污染地塊風險管控

  (一)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根據國家、省有關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的要求,結合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利用規劃,自20××年7月1日起,對重點行業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已收回使用權的,以及擬變更爲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途的關停企業原址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重污染農用地轉爲城鎮建設用地的,由當地或功能區管委會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調查評估,並將評估結果納入全市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根據關停、搬遷潛在污染企業初步排查結果、土壤污染詳查情況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確定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等級,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納入全市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並進行動態更新。

  (二)明確污染地塊管控要求。列入污染地塊名錄的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進行調查評估,並結合相關開發利用計劃,有針對性地落實風險管控措施。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配合國土部門提出劃定管控區域的建議,報同級批准後設立標識、發佈公告,並組織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土地使用權人應及時採取污染物清理、隔離、阻斷等管控措施。

  (三)加強開發利用監管。市、縣(市、區)兩級國土資源、規劃、住建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規劃、住建等部門要加強土地收儲和流轉、規劃編制等環節的審查把關,防止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環境風險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復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塊被開發利用,切實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地的環境安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塊資訊溝通與共享機制,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對污染地塊的開發利用實行聯動監管。

  五、加大未利用地保護力度

  (一)嚴格未利用地土壤環境保護。落實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對屬於自然生態紅線區內的未利用地,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嚴守生態安全底線;對屬於生態功能保障區內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態保護爲主,嚴格各類開發活動,維持生態保障服務功能。

  (二)加強未利用地開發管理。對生態功能保障區內確需開發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質量定用途的原則,合理確定開發用途和開發強度。對擬開發爲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應按規定履行環境功能區調整管理程序,開展土壤質量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農產品種植結構。

土壤檢測的關於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

索 引 號:000014672/2008-00464 分類: 環境管理業務資訊生態環境保護 發佈機關: 環境保護部 生成日期: 2008年06月06日 名 稱: 關於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文 號: 環發[2008]48號 主 題 詞: 環保 土壤 污染防治 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

爲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和《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良好人居環境,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黨、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和部署,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在開展土壤基礎調查、完善相關制度規範、強化污染源監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撐能力、組織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範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和有益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環境面臨嚴峻形勢。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採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呈現出新老污染物並存、無機有機複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徑多,原因複雜,控制難度大;土壤環境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會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識不強;由土壤污染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件逐年增多,成爲影響羣衆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意義重大。土壤是構成生態系統的基本環境要素,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國家生態安全體系的重要部分,是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環保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環保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一步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擺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統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實解決突出的土壤環境問題。

二、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四)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建設良好人居環境爲總體目標,以農用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場地環境保護監管爲重點,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機構和人員,增強科技支撐能力,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夯實工作基礎,提升管理水平,切實解決關係羣衆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環境保障。  (五)基本原則。  預防爲主,防治結合。土壤污染治理難度大、成本高、週期長,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爲主;要認真總結國內外土壤污染防治經驗教訓,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實行防治結合。  統籌規劃,重點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法規、監管能力、科技支撐、資金投入和宣傳教育等各個方面,要統籌規劃,全面部署,分步實施。重點開展農用土壤和污染場地土壤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各地實際,按照土壤環境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採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農村地區要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爲監管重點;城市地區要根據城鎮建設和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以規劃調整爲非工業用途的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爲監管重點。  主導,公衆參與。土壤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資源,關係到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羣衆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級的責任。各級環保部門要在同級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綜合管理和監督執法職責,積極協調國土、規劃、建設、農業和財政等部門,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援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標。  到201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本摸清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初步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編制完成國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初步構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等管理體系框架;編制完成土壤環境安全教育行動計劃並開始實施,公衆土壤污染防治意識有所提高。  到2015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系,出臺一批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土壤環境監測網絡進一步完善;土壤環境保護監管能力明顯增強,公衆土壤污染防治意識顯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全面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深入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範項目取得明顯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點領域  (七)農用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爲監管重點,開展農用土壤環境監測、評估與安全性劃分。加強影響土壤環境的重點污染源監管,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強化對農藥、化肥及其廢棄包裝物,以及農膜使用的環境管理。對污染嚴重難以修復的耕地提出調整用途的意見,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積極引導和推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規範有機食品發展,組織開展有機食品生產示範縣建設,預防和控制農業生產活動對土壤環境的污染。  (八)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結合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場地特別是城市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進行系統調查,掌握原廠址及其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種類、污染範圍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場地土壤檔案和資訊管理系統。  建立污染土壤風險評估和污染土壤修復制度。對污染企業搬遷後的廠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環保部門應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明確修復和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監督污染場地土壤治理和修復,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別是改爲居住用地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風險。  對遺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環境問題,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治理並恢復土壤使用功能。加強對化工、電鍍、油料存儲等重點行業、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土壤污染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區域性或集中式工業用地擬規劃改變其用途的,所在地環保部門要督促有關單位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並將風險評估的結論作爲規劃環評的重要依據。同時,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並按規定程序組織審查規劃環評檔案;對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的區域,環保部門依法不得批准該區域內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單位因改制或者合併、分立而發生變更的,其所承擔的修復和治理責任,依法由變更後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承擔。變更前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造成污染的單位已經終止,或者由於歷史等原因確實不能確定造成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關依法負責修復和治理;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負責修復和治理。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四、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統一部署,加強溝通協調,有效整合資源,強化質量管理,落實配套資金,確保調查的進度和質量;在搞好調查成果集成的基礎上,組織對調查成果的開發利用,服務於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做好數據、檔案、資料、報告的資訊安全和保密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抓緊研究、制定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好實施。組織制修訂有關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修復、污染場地判別、土壤環境監測方法等標準,不斷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標準和措施。  (十一)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把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納入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計劃並組織落實。進一步加大投入,不斷提高環境監測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市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佈全國和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壤環境保護隊伍建設,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和引進一批專門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應急處理處置預案。編制國家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規劃應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並提出具體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十二)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範。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篩選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加強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集成,選擇有代表性的污灌區農田和污染場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重點支援一批國家級重點治理與修復示範工程,爲在更大範圍內修復土壤污染提供示範、積累經驗。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機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證投入每年有所增長。集中的排污費等專項資金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土壤污染防治,保證資金逐年增加並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地方也應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將協調財政部門視情況對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給予資金補助。財政資金重點支援土壤環境監測、污染場地調查與評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範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土壤污染防治。  (十四)增強科技支撐能力。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方法與指標體系、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方法等研究。研究開發污染土壤修復技術,編制污染土壤修復技術指南,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技術和土壤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導則,篩選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推動建成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土壤修復工程技術中心。研製一批國家土壤分析測試方法和標準樣品,開發污染土壤修復裝備。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不斷提升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十五)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宣傳、教育與培訓力度。發揮導向作用,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網絡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土壤污染的危害以及保護土壤環境的相關科學知識和法規。把土壤污染防治融入學校、工廠、農村、社區等的環境教育和幹部培訓當中,引導廣大羣衆積極參與和支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