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的主體必須要是在具體一項“業務”工作的人;
2、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的對象是他人的人身和金錢或者物品;
3、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在生產過程中和作業過程中違背了有關於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爲;
4、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意思就是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而不是故意。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具體量刑
1、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行爲,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行爲,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