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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去對重大責任事故罪進行認定

欄目: 綜合知識 / 發佈於: / 人氣:3W

怎麼去對重大責任事故罪進行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1、只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從事生產、作業活動時纔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而不管在其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之前從事的是何種工作。

2、本罪是職工在從事本單位生產、作業活動的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行爲,只要行爲人屬於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從事本單位的生產、作業活動過程中違反了規章制度,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時,就構成了本罪。

3、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

因此,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行爲人必須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

二是行爲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只能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並與生產、作業有直接關係;

三是行爲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必須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一、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1、犯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若是情節特別惡劣,則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3、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法定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資訊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