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依法在婚內打借條,離婚後是有法律效力的。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爲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一、女方不孕,怎麼對離婚財產進行分割
女方不孕與財產的分割沒有關係,離婚時夫妻雙方的財產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配:
1.離婚時個人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不予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按照約定處理。
3.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4.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離婚時,如果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之間借貸怎麼處理
夫妻之間借款應按如下規則處理:如果借款滿足一般生效條件,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則應視爲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但如果借款被認定無效的,則不可以主張借款成立,當事人主張返還的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
三、夫妻之間有借款協議需要如何處理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未作特別約定時,夫妻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應推定該借款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爲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爲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